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仕選任辯護人吳恆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29910號、107年度偵字第30790號、108年度偵字第841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陳家仕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