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嘉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280號、108年度執字第10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嘉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高嘉宏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怡潔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附表:受刑人高嘉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2日│107年1月7日│107年1月2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470號│偵字第12064、13│偵字第12064、13││││564號│56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925│107年度簡字第146│107年度簡字第146││││號│8號│8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8日│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925│107年度簡字第146│107年度簡字第146││││號│8號│8號││├────┼────────┼────────┼────────┤││判決確定│107年11月12日│108年1月2日│108年1月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782號│執字第1661號│執字第1661號││├────────┴────────┴────────┤││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4日│106年12月5日│107年3月2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064、13│偵字第12061、17│偵字第12061、17│││564號│390、18649號│390、1864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6│107年度簡字第150│107年度簡字第150││││8號│1號│1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6│107年度簡字第150│107年度簡字第150││││8號│1號│1號││├────┼────────┼────────┼────────┤││判決確定│108年1月2日│108年1月7日│108年1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61號│執字第1445號│執字第1445號││├────────┴────────┴────────┤││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10日│107年4月10日│107年3月16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061、17│偵字第9358、100│偵字第9358、100│││390、18649號│12、10335號│12、1033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50│107年度易字第122│107年度易字第122││││1號│8號│8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7年6月25日│107年6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50│107年度易字第122│107年度易字第122││││1號│8號│8號││├────┼────────┼────────┼────────┤││判決確定│108年1月7日│108年1月22日│108年1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45號│執字第3239號│執字第3239號││├────────┴────────┴────────┤││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3月17日│107年9月3日、│107年11月12日││││107年9月2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358、100│偵字第33032、330│偵字第33032、330│││12、10335號│33號、108年度偵│33號、108年度偵││││字第861、1601號│字第861、160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22│108年度易字第579│108年度易字第579││││8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5日│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22│108年度易字第579│108年度易字第579││││8號│號│號││├────┼────────┼────────┼────────┤││判決確定│108年1月22日│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29日│││日期││(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39號│執字第6966號│執字第6966號││├────────┴────────┴────────┤││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3│(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623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1021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3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判決││1021號││││├────┼────────┼────────┼────────┤││判決│108年7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3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