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3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劉富明 債務人 余麗華李宗瑾 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宗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肆佰玖拾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②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本金①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貳元、②新臺幣玖拾柒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三.0二、②百分之三.二六四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