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5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虎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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