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債務人 余芝蘋 代理人 黃逸豪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件:
⒈聲請人應提出最新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
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陳報有無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提出完整之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紅色聯單正本。⒊聲請人主張積欠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金額為300,000元
,惟該公司業於105年7月28日廢止,聲請人應說明欠款經過,並提出欠款證明。⒋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8年8月17日具狀
陳報債權原本為41,305元,核與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之金額不符,聲請人應陳報正確之債務金額。⒌依聲請人提出之109年6月22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
示,投保薪資為23,800元,核與其陳報之每月薪資22,000元不符,聲請人應說明原因,並提出任職證明文件、公司名義出具之每月薪資證明。⒍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⒎依聲請人提出之109年6月1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之最後一頁載明曾任蕃薯藤通訊有限公司之董事,該公司業已廢止,聲請人應說明任職董事期間、公司何時廢止、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之規定等情,並提出證明。⒏聲請人應說明與配偶間就子女扶養費分配之詳細計算方式、金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⒐聲請人應說明配偶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
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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