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棟蔚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項正川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110年度醫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2月20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此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又上訴人固然於111年12月26日具狀陳報其將申請法律扶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然迄今上訴人並未提出相關書狀至本院,且經電話詢問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該會答稱上訴人之申請業遭駁回,此有本院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稽。另上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補正繳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共3紙在卷足參,是上訴人未繳交上訴費用,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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