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 棟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舒妤
一、債務人 李棟華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伍仟叁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方舒妤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4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舒妤、李│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310006│棟華│7月01日起│││││8元│││││├──┼───┼─────┼──────┼──────┼───────┤│002│新臺幣│方舒妤、李│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620001│棟華│7月01日起│││││元│││││├──┼───┼─────┼──────┼──────┼───────┤│003│新臺幣│方舒妤、李│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165330│棟華│7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舒妤、李│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0006│棟華│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方舒妤、李│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20001│棟華│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方舒妤、李│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5330│棟華│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棟華邀同方舒妤為保證人於民國100年7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7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7月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第7期至第24期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3%,自第25期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13%按月計息。
(二)緣債務人李棟華邀同方舒妤為保證人於民國100年7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7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7月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第7期至第24期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3%,自第25期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13%按月計息。
(三)緣債務人李棟華邀同方舒妤為保證人於民國100年7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7月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第7期至第24期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3%,自第25期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13%按月計息。
(四)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自貸放日103年7月1日起即未繳納,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885,399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於經向主債務人李棟華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方舒妤應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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