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本院94年度竹簡字第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竹簡字第四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94年2月4日以94年度竹簡字第4號(93年度速偵字第1085號)判處罰金1,000元,緩刑2年,於94年2月16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94年11月19日更犯著作權法罪,經本院於95年3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2月23日)以94年度竹簡字第108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核卷附受刑人之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後,認與上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4年度竹簡字第4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