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4年度竹簡字第41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竹簡字第四一五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
5月24日以94年度竹簡字第415號(94年度速偵字第694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94年6月21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4年7月18日復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12月30日以94年度竹簡字第1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4年度竹簡字第415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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