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高昇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蔡嬌鑾 代理人 高培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惠敏┌──────────────────────────────────────┐│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大企室內裝│臺灣土地銀│104年12月10日│93,135元│0000000││││修有限公司│行光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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