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896號債權人 方世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儒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請求「自占用時起至遷離時止,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未表明明確請求金額,請僅就已發生而未清償部分為請求,更正請求之標的。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截止日(例如:至清償日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