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813號債權人電通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慶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萬俊 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更正請求利息(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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