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 陳綉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威德 、 吳佳璋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33845號支付命令核發在案,惟被告吳威德、吳佳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45,0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4,55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