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厚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4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曾厚榮犯公然侮辱罪,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厚榮於民國99年8月1日晚上10時33分許至翌(2)日凌晨0時37分許,在雲林縣○○鎮○○里○○街○○巷○○號住處,使用電腦設備以網際網路連線至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義公司)之「天下無雙」網路遊戲,並以會員帳號「00000000」及暱稱為「s白雲子s」登入遊戲,明知在該遊戲中以對話之方式在對話框內鍵入文字,足以使該遊戲不特定使用者知悉其於對話框內所張貼之文字內容,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遊戲對話框內鍵入「摩懶八新鮮士我粉好奇為了玩遊戲老婆跑掉你有捨心得」等文字,足以貶損暱稱「新鮮士」之 陳春新 之名譽。案經陳春新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春新於警詢、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天下無雙」遊戲翻拍畫面、華義公司會員歷程紀錄及上線IP位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各1份附卷可查,足以佐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上揭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玩遊戲打輸,即在線上遊戲對話框內鍵入負面評價之「摩懶八新鮮士我粉好奇為了玩遊戲老婆跑掉你有捨心得」等文字取笑、羞辱告訴人,致損及告訴人名譽,被告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取笑、羞辱行為雖然不當,但情節尚非嚴重,且已於華義論壇及另一名為「遊戲基地」之網站貼文公開向告訴人道歉,惟告訴人仍不願意和解,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科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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