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債權人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進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計智余誠釋余坤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違約金計算方式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如係誤載,是否應更正如下表?本金(新台幣)2,750,000元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111年1月2日起至111年7月1日止2.67%111年2月2日起至111年7月1日止左列利率之2.67%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6.492%111年7月2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左列利率之2.67%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6.492%
二、債務人余計智、余誠釋、余坤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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