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420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78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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