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8號聲請人茂成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6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永昶 工程有│永豐商業銀│97年9月30日│32,000元│0000000││││限公司簡文│行中港分行│││││││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