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77號聲請人瑞銘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其文 代理人 詹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3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77號│├──┬─────────┬─────────┬──────┬─────────┬─────┤│編號│發票人及法定代理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玄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長安分│103年1月24日│48萬9,533元│JN0000000│││司│行││││││ 鍾親穎 │││││├──┼─────────┼─────────┼──────┼─────────┼─────┤│2│玄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長安分│103年1月24日│40萬元│JN0000000│││司│行││││││鍾親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