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盧亨龍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