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債權人員 林御 花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邦誠 上列債權人員林御花園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江怜曄 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員林御花園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因債務各別存在,程序費用應分別計算,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江怜曄、 林允釗黃玉英申緒賢陳耀邦 之個人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三、提出債務人江怜曄(彰化縣○○市○○街00000號)、林允釗(彰化縣○○市○○街00000號)、黃玉英(彰化縣○○市○○街00000號)、申緒賢(彰化縣○○市○○街00000號)、陳耀邦(彰化縣○○市○○街00000號)所有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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