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76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上訴人 羅宜咅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7月30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林慧貞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