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 白乙賢 被告 黃祥祐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洪燕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林姿秀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