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37號被告 陳奕安 具保人 王詠陞 (原名 王詠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詠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奕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王詠陞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
108年12月16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嗣本院依法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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