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寶鄰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審判長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