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臺張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芙蓉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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