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陳炯文 被告 林宛霓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竹交簡字第8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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