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 張譽鐘 住○○市○○區○○街000號7樓相對人 王豫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49萬8,000元供擔保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137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6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以伊負欠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本息尚未清償為由,執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862號本票裁定,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8137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726/100000,及同段232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6樓,含共用部分即同段2449建號建物應有部分860/100000,與上開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惟伊於民國107年間向相對人借款200萬元,實際上取得之款項不足200萬元,且伊當初因害怕相對人催討債務,而搬離原住處,以致未曾收受相對人催告還款之通知,又現已有多名被害人對相對人提出重利等刑事告訴,希併待刑事部分判決確定後,再決定是否繼續強制執行。對此,伊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12年度補字第965號),為免系爭不動產逕遭拍賣,而難以回復原狀,爰聲請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或終結前,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即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以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81號、104年度台抗字第27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而聲請人所述,仍待本案訴訟調查審認,尚難逕認其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且系爭執行事件已查封系爭不動產,倘不停止執行,致由第三人拍定取得,將來即難以回復執行前之狀態,是聲請人聲請於其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或終結前,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為其債權未能實現之損害。查依相對人所執前揭執行名義,其得聲請執行之債權額為200萬元,及自107年9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而自107年9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5日止之利息為110萬元【計算式:0000000×20%×(2+9/12)=0000000】,自110年6月16日起算至本裁定之日即112年8月24日止之利息為70萬215元{計算式:【0000000×16%×2】+【0000000×16%÷12×(2+8/31)】=700215,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是其得聲請執行之債權額合計380萬215元(0000000+0000000+700215=0000000)。又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229萬4,016元{計算式:【土地部分:(669.53×114296×726/100000)+(2003.21×66068×726/100000)】+【房屋部分:777600】=0000000},低於相對人得聲請執行之債權額,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即為無法即時自系爭不動產受償229萬4,016元之利息損失。其次,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及1年,合計4年4月,以此為停止執行期間即相對人延宕受償之期間,按法定利率即週年百分之5計算,相對人所受利息損失應為49萬7,037元【計算式:0000000×5%×(4+4/12)=497037】,本院依此酌定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為49萬8,000元,應屬相當並確實,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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