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380號聲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 江柏欣
王祐靖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王婉玲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又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項第2款、第13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民法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此觀同法第1162條規定自明。另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婉玲之債權人,而王婉玲業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
104年1月19日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
104號裁定准對王婉玲之債權人為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逾期而未為陳報債權,依法僅能就賸餘財產行使權利,而經向本院聲請閱卷後,查悉相對人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未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及提出有關文件,致聲請人無從知悉相關遺產償還債務狀況及賸餘財產數額,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王婉玲之遺產償還債務狀況及提出有關文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國民身分證、本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05年度司票字第2952號民事裁定、陳報狀及遺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公告、不動產異動索引、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等件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0
4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