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8號原告 江德森 被告 郭杉茂 上列被告郭杉茂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7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林米慧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