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0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字第10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佐揚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佐揚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應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末補充「黃佐揚於肇事後留在現場,於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人前,即向到場處理之警員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㈡、增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補充資料表及本院電話紀錄表」為證據。
二、核被告黃佐揚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事故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主動向處理人員說明事故發生情形等情,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佐(見偵卷第63頁),則被告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當場承認其為肇事者,並接受裁判,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本應謹慎注意,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追撞告訴人 賴偉岳 駕駛之前車,致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結果,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復審酌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之傷勢,兼衡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4729號被告黃佐揚男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00弄00號4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佐揚於民國112年3月3日上午8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區忠明路由東北往西南方向駛至該路與同區博館路交岔路口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氣晴朗、光線充足、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其卻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於其同向前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賴偉岳煞停欲讓救護車通過上開交岔路口時,自後追撞賴偉岳所騎乘之上開機車,造成賴偉岳人車倒地,而受有雙腕及雙膝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賴偉岳告訴暨臺中市中區區公所函送偵辦。
犯罪證據
一、茲將本案證據臚列如下:
㈠、被告黃佐揚於偵訊之自白。
㈡、告訴人賴偉岳於偵訊之指訴。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份。
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
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份。
㈥、車禍現場及二車撞擊痕跡照片1份。
㈦、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檢察官李基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永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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