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楊富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所為之112年度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