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 林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台灣新生報各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33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56│├──┼────────────┼────────┼──┼──┼──┤│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股票│1│42│├──┼────────────┼────────┼──┼──┼──┤│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股票│1│42│├──┼────────────┼────────┼──┼──┼──┤│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股票│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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