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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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高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培珞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童眞信 、總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於原告給付被告二人新臺幣(下同)1,732萬元之同時,被告童眞信應自雲林縣○○鎮○○段○○○○號土地遷出、被告童眞信及總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自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號房屋遷讓,並將上開土地、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依前揭規定,原告上開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扣除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斷,依原告所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記載,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合計為1,732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4,41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