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7號原告 曾英宗 訴訟代理人 曾鏡文 原告 曾英華 訴訟代理人 曾鏡銘 原告 黃逢珍 被告 周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2,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800元/平方公尺×請求面積780平方公尺×3/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