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高雄市六龜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鍾享檸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 朱健福陳秀美朱錦宏朱旻佑 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3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朱錦宏、朱旻佑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