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原金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梓源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龍竣硯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呂旺積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2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羅梓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龍竣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羅梓源、龍竣硯(其等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均經另案判處罪刑確定)先後於民國108年8月底、9月中旬間,加入 高皓宇 (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廣志」,所涉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所屬之以實行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組織; 劉澤民 (所涉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家齊 」之男子介紹,於同年9月間某日加入上開詐欺集團組織,渠等之分工略以:劉澤民擔任提領贓款俗稱「車手」之犯罪分工,負責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贓款;龍竣硯、羅梓源則負責轉交人頭帳戶金融卡予車手,並收取其提領之贓款,再輾轉交予上手。羅梓源、龍竣硯即與高皓宇、劉澤民及其他不詳身分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同年9月26日19時55分許至同日20時9分許,撥打電話予 王蕙瑩 ,先後冒稱為網購商家騰宇國際公司人員、台北富邦銀行林主任,並佯稱王蕙瑩之網購訂單帳務錯誤,每月將扣款新臺幣(下同)3萬6000餘元,須依指示操作金融卡,以取消錯帳云云,致王蕙瑩陷於錯誤,先後於同日20時42分及20時52分許,轉帳4萬9912元、3萬8038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人頭帳戶所有人所涉幫助詐欺犯行另案偵查中),及於同日21時16分許,轉帳2萬9912元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人頭帳戶所有人所涉幫助詐欺犯行另案偵查中)。其後劉澤民旋即接獲指示,持羅梓源所交付上開帳戶之金融卡,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提款時間,在如附表所示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再將提領所得贓款交予羅梓源、龍竣硯,羅梓源、龍竣硯並當場將報酬3500元(即提領贓款之2%)交予劉澤民後,將贓款輾轉交予高皓宇,而同時掩飾與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贓款去向及所在,羅梓源、龍竣硯因而分別獲得報酬2000元、3000元。
二、案經王蕙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羅梓源、龍竣硯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上開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上開被告及被告龍竣硯之辯護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得心證之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梓源、龍竣硯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劉澤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述大致相符,並經告訴人王蕙瑩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且有員警109年1月14日職務報告、同案被告劉澤民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羅梓源、龍竣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案被告劉澤民涉嫌詐欺案件之手法、被害人、匯款日期、時間、金額、帳號、提款日期、時間、金額、詐騙帳戶、提款地點等一覽表暨交易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截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肚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截圖、道路監視器畫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告訴人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畫面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見偵查卷第55至56頁、第95至106頁、第111至138頁、第140頁、第143至146頁、第151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羅梓源、龍竣硯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羅梓源、龍竣硯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
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08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共同正犯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共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聯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觀察而為責任之共擔。至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後者為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間接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進而基此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共同正犯間在意思上乃合而為一,形成意思聯絡(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犯罪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行者,即屬共同正犯。而詐欺集團長年危害世界各國及我國社會治安甚鉅,現今詐欺取財不法份子為能順利訛詐財物,並躲避檢警查緝,無不縝密規劃設局、分工精細,舉凡在國內或國外成立詐欺機房,由機房內之話務手假冒各種身份對被害人實施詐術,並設立水房整合詐騙金流(地下匯兌業者及收購人頭帳戶者),及透過車手集團負責匯款、提款等,其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為縝密,已非單憑1、2人即可輕易完成,需相當規模之人力、資金方能竟其功。前述犯罪型態、分工模式不僅迭經新聞媒體報導,且詐欺集團遭檢警破獲時,每查獲為數眾多之成員,亦經媒體廣為披載,政府亦透過各種管道為反詐騙之宣導,而為一般人所知。本件被告羅梓源、龍竣硯行為時均已成年,為智慮成熟之人,並非離群索居,亦無任何接觸相關媒體資訊之困難,對此詐騙分工手法自難諉為不知。則被告羅梓源、龍竣硯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對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用網路商家及銀行行員名義以取信被害人、使用金融卡提款、詐得款項再層層轉交詐欺集團核心成員,以逃避查緝詐欺所得去向等一般常見之詐欺集團手法,自均在其等犯意聯絡之範圍之內,依上開說明之共同正犯共同負責理論,被告羅梓源、龍竣硯自須就全部犯罪行為負其責任。
㈡核被告羅梓源、龍竣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同案被告劉澤民雖有如附表所示分多次提領情形,然均係於
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㈣被告羅梓源、龍竣硯雖未親自以前揭詐騙手法訛詐告訴人,
惟係在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下相互分工,參與前揭犯行,自應就共同正犯間實行犯罪之行為共同負責。被告羅梓源、龍竣硯與同案被告高皓宇、劉澤民及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㈤被告羅梓源、龍竣硯所犯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
其行為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爲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固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然本件既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但於量刑時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羅梓源、龍竣硯除加入本詐欺集團所為之歷次詐
欺犯行,前尚無其他詐欺前科紀錄等情,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均正值青壯之年,非無工作能力,惟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為圖一己之利而加入詐欺集團,所造成之社會危害性甚大,並參以告訴人遭詐騙所受損失之金額,及被告2人於該詐欺集團之分工地位,另考量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惟均表示因在監執行無能力賠償告訴人,迄未能彌補告訴人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羅梓源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配管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未婚、無需扶養家屬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龍竣硯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水電工作,未婚、需扶養1名2歲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0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㈠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
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之人,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判決及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以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已不採共犯連帶說,而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羅梓源、龍竣硯自承本件報酬分別為2000元、3000元(見偵查卷第75頁、第86頁,本院卷第161頁),核屬其等本件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應依前揭規定,併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按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必須屬於
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及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未扣案之華南銀行帳戶及郵局帳戶金融卡,係被告羅梓源、龍竣硯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已交給同案被告高皓宇等情,業經其等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同上卷第74頁、第85頁),足認上開物品均非被告羅梓源、龍竣硯所有,亦無事實上處分權,爰均不於本件被告羅梓源、龍竣硯犯行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㈢至被告龍竣硯用以與詐欺集團成員連繫所用之手機,固為其
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經其陳明在卷(見同上卷第85頁、第87頁,本院卷第79頁),惟該手機於其另案為警查獲時遭查扣,復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諭知沒收確定,則該手機既經另案宣告沒收,則對被告濫用財產權之課責及防杜其持以再犯之目的已達,重複剝奪自無裨益,於本件爰不重複宣告沒收;另被告羅梓源陳稱其使用之工作機係同案被告高皓宇提供,後來被其收回(見偵查卷第73頁,本院卷第161頁),足見該手機非被告羅梓源所有,亦無事實上處分權,復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于容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遭提款之金融帳戶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新臺幣)提款人1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9月26日20時45分48秒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劉澤民108年9月26日20時46分46秒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108年9月26日20時49分41秒9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08年9月26日20時54分43秒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108年9月26日20時56分58秒1萬8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9月26日21時17分47秒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肚郵局2萬9000元108年9月26日21時23分55秒5萬9000元劉澤民共提領17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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