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黃鈺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合富汽車材料行負│第一銀行斗六分行│103年03月25日│16,000元│EA0000000││││責人: 陳阿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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