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抗字第13號抗告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南投簡易庭所為111年度投簡字第1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簡易程序之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南投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為111年度投簡字第11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納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沈柏樺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