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948號債權人 李洳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登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載,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惟該票據發票人非黃登生亦未背書,請具狀更正為正確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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