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56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等(待補正)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座落臺北市○○區市○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53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含所有權人之完整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 沈顯丞 即 沈鼎欽 繼承系爭不動產之被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國稅核定之遺產清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
三、前項遺產稅證明文件所列除沈顯丞即沈鼎欽以外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並補正其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暨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全體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