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柏宇 室內裝修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蘇韋丞 代理人 蔡宜均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彥嵐 相對人即債務人彥誠國際時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彥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中第一項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零陸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零陸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支付命令中第二項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彥誠國際時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