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侵訴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宮帆選任辯護人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癸○○犯強制猥褻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強制性交罪,共捌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犯罪事實
一、癸○○係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村○○0號之00「明德宮」神壇之負責人,平日即以自己為 濟公 活佛的化身或乩身,可看見神鬼並與之溝通,且洞悉前世因果為由,向信徒宣揚自己具有神通法力,並取得信徒之信任,而代號0000-000000A之成年男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丁○)與代號0000-00000
0之成年女子(民國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因丁○與未成年女子發生性關係而涉犯刑事案件,而一同透過代號0000-000000A號之成年男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之介紹而認識癸○○,並請求癸○○指點迷津,癸○○獲悉甲○母親因自殺而過世,又擔心男友即丁○花心以及該刑案官司結果,先於97年9月間某日,以協助處理丁○官司為由,邀約甲○外出,見甲○依約外出後,再進一步以甲○卡到陰,要幫甲○抓陰為由,表示要到汽車旅館內,見甲○未加起疑,而同意到汽車旅館,遂起淫念,而基於對甲○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偕同甲○進入臺中市○○路旁的某汽車旅館內,又假藉神力,表示要甲○看見其過世的母親,見甲○未對其如此荒誕說法,嗤之以鼻,而認真反應:無法看到母親等語,確認甲○迷信其具有法力,遂表示此乃因甲○氣不夠,需要其幫甲○灌氣,指示甲○躺臥在其身旁,見甲○對其毫無防備,聽從指示躺在其身旁,再向甲○表示: 佛祖 已將甲○母親帶至現場,甲○有無話要跟母親說等語,對甲○進行試探,見甲○未加懷疑而認真對待,表示:伊仍無法看見母親等語,癸○○因而認時機成熟,強調係因甲○氣太弱,始看不到母親,需要其協助灌氣,再向甲○表示:因母親在地獄很痛苦,需要甲○幫助,才能脫離地府等語,旋即伸手置於甲○胸部之方式,對甲○為猥褻,並表示:要過氣給甲○等語,甲○雖對癸○○此舉,感到驚嚇,且極不願意,卻因擔心違逆癸○○的指示,將使自己過世母親在地府受苦,而不敢動,癸○○確認甲○因迷信而畏懼神明,遂得寸進尺,表示甲○仍看不見母親,是因氣太弱,需要其將甲○身上的陰氣吸出等語,旋即伸手將甲○的上衣掀起,以手撫摸甲○的胸部,甲○因畏懼癸○○的神通法力致不能抗拒,任由癸○○違反其意願,撫摸其乳房,以及癸○○以嘴吸吮其乳頭,而對甲○強制猥褻得逞。甲○雖因畏懼而不敢稍動,卻因難掩心情難堪而哭泣,癸○○見狀,立即停止猥褻的行為,以責備口吻向甲○表示:甲○如果不願意,伊就不會繼續,否則伊會很為難,但甲○母親會在地府繼續受苦等語,旋即駕車搭載甲○離開該汽車旅館,並向甲○表示:伊對甲○所作所為,甲○不能講出去,否則會害到佛祖,屆時會有報應等語,致使甲○擔心遭受報應而不敢張揚。
二、癸○○見甲○因年輕單純,涉世未深,而迷信其有神通法力,乃食髓知味,於97年秋天的某日,另基於對甲○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再次以協助處理丁○的刑事官司為由,邀約甲○前往某師姐住處討論,甲○未加懷疑,而外出與癸○○會面,癸○○駕車搭載甲○至某師姐住處,僅在閒聊,並未提及任何有關丁○刑事官司的事,甲○因而從該師姐住處離開後,向癸○○質問為何未討論丁○刑事官司的事情,癸○○即表示該處不方便說話,遂駕車搭載甲○至臺中市○○區○○路的某汽車旅館,癸○○進入汽車旅館內,即向甲○表示:其需要為甲○灌氣,否則丁○的官司會發生問題,甲○母親將在地府繼續受苦,且丁○桃花多等語,使甲○畏懼違逆癸○○的指示,將害其過世母親多受苦難,丁○官司會有不利結果,並影響其與丁○感情的穩定,致不能抗拒,癸○○因而違反甲○的意願,將舌頭伸進甲○的嘴巴內攪動,甲○雖感噁心,仍不敢妄動,癸○○進而伸手捏住甲○的乳頭,而對甲○強制猥褻得逞。嗣因甲○略有掙扎,癸○○旋即停止,並提醒甲○不得對外張揚,否則將害及佛祖,會有報應,以嚇阻甲○向外求援,接著在汽車旅館泡澡後,駕車搭載甲○離開。
三、癸○○見其先後2次對甲○為強制猥褻行為過程中,甲○因迷信其具有神通法力,而不敢抗拒,事後,亦未向任何人反應或求援,遂變本加厲,而分別基於對甲○為強制性交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癸○○於98年3月間某日,以甲○懷胎在家無事為由,以長
輩關心晚輩之姿,邀約甲○外出至其他信徒住處散心,丁○因敬重癸○○如同父親,並見甲○在家常心情鬱悶,而自己工作忙碌,認癸○○係基於好意而帶甲○外出散心,致未加起疑。癸○○駕車搭載甲○外出後,即指摘甲○跟丁○結婚,是違背佛祖的意思,因此事情會不順利,當其駕車抵達臺中市和平區谷關風景區時,即以泡溫泉為由,進入該風景區附近的某汽車旅館,並向甲○表示:要將在甲○身上的陰抓住,故需對甲○灌氣等語,甲○鑑於前2次灌氣過程的不歡回憶,顯得遲疑,癸○○因而安撫甲○表示:如果甲○不願意,也沒關係,伊可將手放在甲○背後的方式,進行灌氣,就如同對男信徒灌氣一樣等語,藉以卸下甲○的心房,但甲○當時已懷有3個月身孕,擔心泡澡子宮收縮,癸○○則向甲○表示:跟像伊這樣的名師,同池泡澡,對胎兒有益,且甲○所懷為女胎,如果甲○跟伊一起泡澡,伊跟佛祖講,甲○就會生男的等語,因甲○希望生育男嬰,卻又有所擔心,遂披上圍巾在角落泡腳,癸○○見甲○未嚴加拒絕,認機不可失,趨前將甲○拉下澡池,並以無法從甲○背部灌氣為由,強將甲○身上的圍巾扯掉,並以違反甲○意願的方式,伸手撫摸甲○陰部後,以手指插入甲○的陰道,甲○以懷孕為由,從澡池起身,癸○○則要求甲○躺在床上,甲○則以擔心感冒,需吹頭髮為由,拖延時間,癸○○表示只需一下子即可,甲○因迷信癸○○具有神通法力,恐懼再藉詞拒絕將使自己遭到報應,致不能抗拒,聽從癸○○的指示躺在床上,癸○○則藉口要將甲○身上晦氣吸掉,違反甲○的意願,以嘴吸吮甲○的陰部,並將舌頭伸入甲○的陰道內,甲○雖感噁心,仍不敢動彈,癸○○再藉口要將身上的陽氣過給甲○為由,違反甲○的意願,吸吮甲○的胸部並強將生殖器插入甲○的陰道,而對甲○為強制性交得逞。
㈡癸○○於98年4月或同年5月間某日(即甲○懷胎約4、5
個月),假意關心甲○,邀約甲○外出至信徒住處或宮廟散心,而駕車搭載甲○外出途中,表示菩薩指示要帶甲○到汽車旅館,灌氣給甲○,旋即駕車至臺中市○○○○道附近的某汽車旅館,癸○○偕同甲○進入汽車旅館後,即以甲○懷孕與生產過程會有劫數,且小孩與先生相剋,要灌氣才會化解,甲○回應請佛祖保佑即可,癸○○再以如不順從,甲○會離婚,且甲○母親會在地府受苦,指示甲○吸吮其胸部,甲○因迷信而不敢違抗癸○○所佯稱之神明意旨,遂依癸○○的要求,吸吮其胸部,癸○○再佯裝神明附身,以女高音的音調表示甲○必須順從癸○○等語,癸○○旋即以甲○卡到陰,需為甲○灌氣為由,要求甲○將舌頭伸出,甲○因恐懼如不順從,可能遭受離婚、母親在地府受苦、生產不順等報應,遂依癸○○指示伸出舌頭,癸○○即違反甲○的意願,湊嘴親吻甲○,並將舌頭伸入甲○嘴巴內攪動,同時伸手搓揉甲○的乳頭,繼而扯下甲○的衣服與胸罩,吸吮甲○的乳頭,之後,以其將甲○身體內的濁氣吸出,現囤積在其體內,要求甲○為其口交,使囤積其體內的濁氣消散,旋即強押甲○的頭部靠向其陰莖,將其陰莖插入甲○口腔內抽動,並射精在甲○口腔內,而對甲○強制性交得逞。
㈢癸○○自甲○生產後,即以甲○陪同其前往為信徒講經授課
,可使在地府的母親取得分數,讓菩薩渡化為由,經常駕車搭載甲○前往新北市樹林區,為信徒講經授課,而於99年6月7日,癸○○駕車搭載甲○與其子前往新北市的途中,癸○○以自己與小孩均需休息,而駕車至國道三號三義交流道附近的「101休閒汽車旅館」內,待甲○在汽車旅館內為小孩更換尿布,並側躺在床上哺乳,癸○○表示其要吸吮另一邊的乳頭,旋即伸手撫弄甲○的乳房,甲○將癸○○的手擋開,待甲○哺乳完畢,小孩睡著,癸○○即假藉神明名義,表示:甲○身體不好,佛祖交代要伊灌氣給甲○,且母親在地府受苦,需要甲○搭救,另小孩常生病,可能會夭折等語,致使甲○心生畏懼,擔心過世母親在地府受苦、小孩遭遇不測等報應,而不能抗拒,任由癸○○湊嘴吸吮乳房,癸○○進而要求甲○為其口交,並表示:甲○為伊口交,母乳才會營養,小孩喝母奶才不會一直生病,否則,小孩會夭折等語,致使甲○擔心抗拒癸○○,可能殃及自己無辜的小孩,癸○○見甲○因迷信而不敢抗拒,即將陰莖靠向甲○面前,伸手將甲○的頭壓低,將自己的陰莖插入甲○的口腔抽動,接著,要求甲○躺在床上,將甲○穿的裙子掀起,褪下甲○的內褲後,將生殖器插入甲○的陰道,而對甲○強制性交得逞。
㈣癸○○因接獲巳○○詢問有關前往阿里山的電話,表示願意
駕車搭載巳○○與其友人 紀庭湘 前往阿里山,並安排住宿後,即聯絡在嘉義縣消防局第三大隊阿里山分隊任職的未○○協助安排兩個房間住宿,並邀約甲○一同前往。而於99年的冬天某日,癸○○駕車搭載甲○、不知情的巳○○、紀庭湘前往阿里山,並在阿里山與未○○會面後,由未○○招待癸○○等人在阿里山大飯店用餐,用餐完畢,未○○再邀約癸○○等一行人前往某店內,向癸○○請益有關風水、改運等事項,接著再引領癸○○等一行人前往阿里山警光山莊住宿,由巳○○、紀庭湘同住一間,癸○○與甲○同住另一間,巳○○雖對癸○○、甲○既非夫妻,卻同住一個屋簷下,感到詫異,卻因不認識甲○,而不便詢問。癸○○與甲○進入房間後,甲○即因感冒嚴重,陪伴其子躺臥在床上睡覺,癸○○卻不顧甲○身體不適,趨前吸吮甲○的乳頭,並要求甲○為其口交,甲○本以感冒不斷咳嗽為由拒絕,但癸○○再以此舉是為甲○灌氣,有益甲○的小孩,避免甲○母親繼續在地府受苦,以及丁○可能遭遇桃花劫等語,使篤信神明的甲○感到畏懼,擔心過世母親因此在地府受苦,並蒙受婚姻破裂的報應,遂任由癸○○將生殖器插入其口腔內抽動,癸○○因而對甲○強制性交得逞。
㈤癸○○於100年5月間某日,將一支令旗交予甲○,表示需
偕同甲○前往臺東,領回天兵天將為由,邀約甲○外出,癸○○因而駕車搭載甲○及其小孩,前往花蓮,並借宿癸○○結識的某師姐朋友的空屋,當日晚間,甲○在該房內為小孩洗澡,癸○○即敲門,表示要一起洗,遭甲○以小孩在旁為由,予以拒絕,待甲○哄小孩入睡,癸○○即指示甲○吸吮其胸部,表示:菩薩指示要伊灌氣給甲○,這樣丁○才不會犯桃花等語,接著要求甲○脫下衣服,伸出舌頭,供其吸吮,癸○○並吸吮甲○的乳房,之後,癸○○要求甲○為其口交,並指示甲○躺著,甲○依癸○○指示躺在床上,癸○○即將頭靠向甲○陰部,以舌頭舔攪甲○的陰道,並將生殖器塞入甲○的嘴巴,甲○對癸○○此種姿勢嚇到,且感覺噁心,表示不要,並伸手推開癸○○,癸○○向甲○警告表示:如不順從,並發出聲音,讓人知道,會害到佛祖等語,使甲○擔心受到報應而心生畏懼,致不能抗拒,癸○○因而以生殖器插入甲○的陰道內抽動,並且射精,而對甲○強制性交得逞。癸○○為掩飾其假藉神明名義對甲○為強制性交之犯行,又裝模作樣表示要去天庭繳旨,然後躺在床上不斷抖動,並要求甲○舔其耳垂,表示:這樣也能灌氣給甲○等語。㈥癸○○自97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0年12月間某日止,每一
至二星期,即會至乙○位於臺中市○○區○○○○街的租屋處(地址詳卷),以在該租屋處充作明德宮的臺中分道場,為信徒講經授課,或為臺中的信徒看地理風水,因丁○與甲○自97年9月間起,向乙○及其配偶即代號0000-000000成年女子(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戊○)承租房子的部分房間,而在該處一起生活,癸○○每次至臺中,均由甲○負責為癸○○準備毛巾、牙刷等日常生活用品,癸○○因而以每月2次的頻率,利用該處僅有其與甲○在場,或其他人不注意的機會,在該臺中分道場的客廳或休息室,要求甲○為其口交,並利用甲○迷信並擔心母親過世後仍繼續受苦,以及自己與丁○的婚姻、小孩的安全的心理,以甲○如不順從,將無法為母親積德,母親將繼續在地府受苦,丁○可能會犯桃花,而招致與甲○離婚的結果、小孩可能遭受報應而夭折,致使甲○心生畏懼,而不能抗拒,進而違反甲○的意願,吸吮甲○的舌頭與乳房,並將其生殖器插入甲○口腔的方式,先後對甲○強制性交得逞共78次。
四、癸○○於100年農曆過年期間,在嘉義明德宮,因代號0000-000000號之成年女子(00年0月出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前往拜拜而認識,丙○並於101年3月間某日拜癸○○為師,癸○○即主動撥打電話聯繫丙○談論神佛之事,並提及其與丙○前世為夫妻關係,以及丙○前世為其愛妃等語,試探丙○,見丙○聽聞此話,未為責備,且事後並主動詢問癸○○為何其會莫名流淚,癸○○見丙○開始相信其具有神通法力,而向自己諮詢,便開始邀約丙○一起外出,因丙○仍有戒心而拒絕。俟於102年8月或同年9月間某日上午9時許,癸○○獲悉與丙○一同承租房子的朋友,因上班而不在家,僅丙○一人在租屋處,認有機可趁,竟基於對丙○強制猥褻之犯意,以偕同配偶前往探望丙○為由,獨自一人駕車前往丙○位於臺中市○○區○○路2段之租屋處(地址詳卷)。癸○○到場,雖經丙○詢問何以未見師娘,癸○○即以師娘到場將壞事為由搪塞,接著向丙○表示:其與丙○均為日月明師,因丙○在天上看其在凡間渡人辛苦,故下凡幫其渡人,但因太晚下凡,致跟癸○○相差20幾年,且丙○下凡,忘記初衷,吃到凡間食物,身上濁氣太重,需要其幫忙以嘴對嘴之方式,去除丙○體內濁氣等語,丙○略微遲疑,詢問:一定要這樣嗎?癸○○則利用丙○相信因果輪迴之說,以丙○係自願下凡協助其,如未協助,將繼續沈淪人世,並可能遭遇劫難為由,遊說丙○,丙○因不願輪迴,且擔心遭到報應,心裡雖不願意,仍容忍癸○○親吻其嘴,卻因癸○○將舌頭伸進丙○嘴巴攪動,讓丙○感到噁心,而至廚房嘔吐,癸○○見狀,改要求以吸吮丙○胸部的方式,以將丙○體內濁氣吸出,丙○略為猶豫,仍因擔心繼續輪迴,以及如不讓癸○○吸吮,一次性清除體內濁氣,可能還有下次,遂掀起上衣,容忍癸○○以嘴巴吸吮其乳頭的方式,予以猥褻,之後,癸○○以其體內陽氣較重為由,要求丙○吸吮其乳頭,以過氣給丙○,丙○則以嘴巴輕微觸碰癸○○胸部,癸○○卻趁勢摟住丙○,並伸手撫摸丙○背部,而對丙○強制猥褻得逞。丙○感覺癸○○摟身撫背之舉動,已逾越清除體內濁氣的範疇,遂伸手撥開癸○○撫摸其背部的手,癸○○察覺丙○神色有異,繼續裝神弄鬼表示要去天庭繳旨,以安撫丙○,使丙○認為自己是為神明與修行而有所犧牲,癸○○進而躺在丙○房間的床上,要求丙○抱住其身軀,丙○認此為修行之一部分,遂抱住癸○○,並將頭靠在癸○○胸膛上,接著,癸○○不斷在床上抖動,並開口說出一些無法理解卻被信徒稱為「天語」的言語,結束之後,丙○並無特別的感覺,而詢問自己是否有上天庭,癸○○敷衍回應:有啦!並表示丙○身體濁氣甚重,之後需其陸續為丙○將體內濁氣吸出,丙○聽聞此言,感覺怪異,癸○○察覺丙○有所懷疑,遂表示要帶丙○外出散心,其因而駕車搭載丙○前往臺中市豐原區及苗栗縣三義鄉,路途中一再跟丙○強調係其幫丙○將體內濁氣清出,丙○因而比較不會罹患婦女疾病,況且,其年紀已大,對女色已無興趣,對丙○不禮貌,非其本意,而是 仙佛 的意思等語,並提醒丙○不能張揚此事,否則會害到仙佛,且有損丙○的名譽。
五、案經甲○、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癸○○及其辯護人雖均否認證人即告訴人甲○、丙○、證人戊○於警詢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因證人甲○、丙○、戊○指證其等各自遭被告為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的過程,乃證明被告涉犯本案如「犯罪事實」欄至的犯罪事實所必要。而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就其遭性侵害的時間,證稱:「有性行為是我懷孕的時候到我生完老大,到還沒有懷老二前,在我老大二歲前」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62頁反面),無法具體指出犯罪時間,僅能以懷孕與生產時間的先後順序而為敘述,致與其警詢陳述內容,並非完全一致。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請敘述他對妳的猥褻行為?)答:一開始跟我說要幫我清,我問他說要怎麼清,他說要用嘴巴幫我吸出來要口對口,吸完之後還有胸部他也有吸,跟我當時在警局陳述是一樣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48頁反面),則僅能敘述其遭被告強制猥褻的主要過程即吸吮舌頭與乳房,對於相關細節,則僅能援引警詢內容,亦難認證人丙○於警詢所述與審理中的陳述一節,完全一致;證人戊○對於其拜被告為師的時間,亦因時間久遠而記憶模糊,表示:「98年、99年左右,但因為我有點忘記了,應該是同卷宗陳述那個時間點」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54頁),亦與其警詢中明確指稱其於90年結婚之後才拜被告為師乙情(見
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12頁反面),存有差異。觀諸證人丙○、戊○、甲○之警詢筆錄記載內容,顯示渠等3人均係同一日至警局提出告訴,並接受警員 張淑芬 詢問而製作筆錄,但接受詢問的時間,並不相同,證人丙○係於當日上午8時56分起至同日上午10時31分止(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7頁、第11頁反面),戊○則為當日上午11時8分起至同日下午2時5分止(同上偵查卷第12頁、第18頁),甲○則為當日下午5時9分起至同日下午8時36分止(同上偵查卷第23頁、第29頁反面),顯示證人丙○與戊○,雖然係依次接受警員張淑芬的詢問,甲○則相隔數小時後,始至警局接受詢問。因證人丙○、戊○、甲○各自陳述的被害經過,內容極為具體與詳盡,雖然凸顯被告的犯罪手法有類似或雷同之處,但情節仍有不同的地方,顯非勾串所為,且除丙○外,戊○與甲○均有因情緒激動,而讓受詢問人休息之情形(見同上偵查卷第16頁、第26頁),以讓受詢問人得以在情緒較穩定的狀態中,接受詢問,此外,亦無證據顯示證人丙○、戊○、甲○於警詢中,曾遭負責詢問的警員以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式,進行訊問的情形,本院因而認證人丙○、戊○、甲○於警詢中所為陳述,均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條所規定之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而均有證據能力。另證人甲○案發後,除出現焦慮、憂鬱、緊張、恐慌不安等心理症狀,而接受心理諮商外,更罹患憂鬱症,此有諮商報告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74-1頁至第74-2頁),並經本院核閱103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卷無誤,足認證人甲○承受相當的身心壓力,而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期間,針對檢察官詰問有關被告如何對證人甲○為強制猥褻與強制性交,證人甲○證稱:「我要怎麼敘述?他就說要灌氣,我那時生完小孩,月子沒有做好,一直都在感冒,他就說要灌氣之類的。(哭泣)」、「他說佛祖要來的氣要給妳,就壓著妳的背,然後所謂的關係就是發生關係(哭泣)」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62頁),顯示證人甲○到庭後,因身心壓力而於詰問過程中,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亦應認證人甲○於警詢時所為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癸○○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甲○配偶丁○、戊○配偶乙○、被告胞弟 林錦山 於警詢中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因證人丁○、乙○均經傳喚到庭作證,而其等2人於本院104年
4月10日審判期日所為之證述情節,均核與其等2人於警詢所為之陳述情節,大致相符,因而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之要件不符,亦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之4或之5所規定之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而證人林錦山未經傳喚到庭作證,且公訴人並未舉證證人林錦山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3、之4或之5所規定之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本院因認證人丁○、乙○、林錦山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但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使用。
三、證人即戊○、乙○、丙○、甲○、丁○分別於103年9月23日、同年9月26日偵訊時所為之陳述,因均係於檢察官面前所為,且由檢察官依法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詞,此有證人結文5份、偵訊筆錄3份在卷可參(見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16頁至第22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30頁至第37頁),被告與其辯護人復均未舉證證人戊○、乙○、丙○、甲○、丁○於前揭偵查中所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且證人戊○、甲○、丙○、乙○、丁○均曾經本院傳訊到庭作證,接受被告之辯護人詰問,此有本院104年3月20日、同年4月10日審判筆錄共2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㈡第142頁至第171頁、本院卷㈢第1頁至第23頁),本院因而認證人戊○、甲○、丙○、乙○、丁○於前揭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均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俱有證據能力。
四、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34頁、第44頁),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係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村○○0號之82「明德宮」神壇之負責人,且自稱其具有與神佛溝通,並能感應神佛的指示,告訴人甲○與其配偶丁○係因丁○涉犯未成年性交的刑事案件官司,向其請益而認識,告訴人丙○則因前往嘉義明德宮參拜而認識,事後告訴人甲○、丙○、丁○,以及戊○、乙○均曾拜其為師,其並定期會至臺中分道場講經授課或為信徒解惑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與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伊從未與告訴人甲○發生性行為,伊從未以灌氣為由,撫摸或以嘴巴吸吮告訴人甲○的胸部,亦從未要求告訴人甲○為其口交,此外,伊亦未曾去過告訴人丙○的租屋處,亦未曾與告訴人丙○有擁抱、親吻嘴巴、吸吮胸部的行為云云。
二、就有關被告被訴對告訴人甲○為強制猥褻與強制性交部分。經查:
㈠告訴人甲○就其如何遭被告強制猥褻與強制性交的過程,於
103年5月3日警詢中,指證稱:「(問:妳與癸○○是何關係?)答:他是我們嘉義明德宮的宮主,我在101年才和0000-0000000起有拜癸○○為師」、「(問:妳是否知道嘉義明德宮地址?)答:我只知道是嘉義縣民雄鄉文隆村山腳,詳細號碼不清楚」、「(問:妳如何認識癸○○?)答:我在97年間為了我當時男朋友(現在的老公)一件官司的事情,由我小姑的朋友帶我們到明德宮臺中道場問事,我去的時候是由0000-000000的老公讓我們問事,0000-000000的先生跟我們說嘉義明德宮的法事快到了,叫我們去嘉義明德宮拜拜參加法會,順便問癸○○官司的事情要如何解決,我去嘉義明德宮才認識癸○○」、「(問:癸○○是否為嘉義明德宮本宮負責人)答:我只知道他是宮主,我們都稱他老師」、「(妳當時是否曾經向癸○○問事?)答:我最初是問我老公官司的事情,他就留我的電話並留我的生辰八字,說我的名字不好要改掉,並且在我回台中之後他就打電話給我,藉口要跟我說官司的事情約我去汽車旅館,進到汽車旅館他就假藉我已故的媽媽要他幫忙照顧我,他要灌氣給我,讓我看見我已故的媽媽,他把手放在我胸口,我說我沒看見,他說是因為我氣不夠,他叫我把舌頭伸出來讓他親,他叫我學 目蓮 救母,要用孝心感動天,他叫我將衣服掀起來讓他搓揉我的乳頭並用嘴巴去吸,他吸過之後就跟我說我通過考驗了,他會幫我向佛祖求情,幫我將母親從地獄救出來,叫我再看一次有沒有看見我已故的媽媽,我還是沒有看見,但是因為他有拿出一張我從來沒看過的我已故母親的照片,並且一直說我已故的媽媽去找他,想要取信於我」、「(問:妳與癸○○平時互動如何?)答:因為我向0000-000000承租房子,所以癸○○只要從嘉義來臺中就會先找到我,他會常常說我已故母親托夢給他,並且叫我要跟著他修行拜佛,這樣我的婚姻才會圓滿,因為我這世本來應該要嫁給他而不是嫁給我男朋友,所以當我懷第一胎時,他有叫我將小孩子拿掉,並且一直跟我說他有在幫我母親積德,還有幫我男朋友處理官司,藉以取信於我」、「(問:請詳述妳第一次遭癸○○性侵害經過?)答:98年3月間我懷孕快3個月,我當時已經向0000-000000承租房子,他(指癸○○)一開始說帶我去信徒家看風水順便去谷關走一走,他在路上跟我說我已故媽媽要他照顧我,並且說我跟當時男朋友有小孩是有罪的,我這輩子注定是要跟著他,叫我要將小孩拿掉,叫我跟他清修一輩子,他會照顧我一輩子並買房子給我,然後他就跟我說要去汽車旅館,他沒有跟我說要做什麼,我一開始以為他只是帶我去那裡玩而已,應該會開兩個房間,結果他只開一個房間,他叫我去泡溫泉說這樣對小孩比較好,我一開始是圍毛巾下去泡,他伸手按我肚子並說不需要圍這條,就伸手把毛巾扯掉,並且說我們前世是夫妻,他是皇帝我是他的妃子,這輩子是要做夫妻的,他就抱住我叫我讓他親一下,他一邊說一邊將手伸往我的下體,用手揉我的生殖器,他說這樣對小孩比較好,後來我覺得太熱了,我就起來準備穿衣服,他也爬起來,就說我身上有卡到陰,只跟他泡溫泉是不夠的,他要灌氣給我,並且說只灌氣給我,對其他人不能說出去,不然會害了佛祖,他灌氣給我對我小孩好,對我男朋友的官司也好,他叫我躺在床上,要嘴對嘴灌氣給我,嘴對嘴之後他又說我胸口積了很多無形的(意指鬼),要幫我吸出來,他就吸我兩邊胸部,吸了約2、3分鐘‧‧‧他說時間剛好要將他的陽氣給我,他說只要用他的性器官碰觸我的性器官一下,他就可以將陽氣給我,他叫我將腳張開,他跪坐在我的雙腳間,說我下體也有髒東西,所以他先用嘴巴舔我的下體並用舌頭伸進我的陰道中,後來他的性器官摩擦我的性器官,而且一直要將他的生殖器頂進我的生殖器中,頂進去動沒幾下他就射精在我的體內」、「(問:請敘述妳還記得其他次在何處遭癸○○性侵害的經過?)答:我有印象在我懷孕約有4、5個月(當時是天氣還有一點涼)他假借要去信徒家或是其他宮廟的名義開車帶我出門,一上車之後他就說佛祖今天指示我要帶妳去大雅交流道附近的某間汽車旅館灌氣,進去之後他就說我生產時會有一個劫數,他灌氣給我小孩才會好生,如果沒有灌氣我會有一個劫數不能解開,我跟他說求佛祖保佑就好了,他就開始說一些我註定要跟他之類的話,說我跟我老公會離婚‧‧‧我說肚子這麼大你要怎麼灌氣給我,他脫掉衣服斜躺在床上,叫我吸他的乳頭,我吸的當下他就說菩薩降臨,用女高音的聲調叫我要順從癸○○,我坐正我的身體後,他看著我說我身上有卡到陰,說要幫我將髒東西吸出來,他叫我將舌頭伸出來,他就開始吸我舌頭,一邊吸還將手伸進我的領口搓揉我的乳頭,我當時肚子不舒服,他就說不然我幫他吸出來,我在幫他口交當時他就一直喃喃自語,說這輩子跟上輩子都最愛我,到最後他說要出來了要出來了,我就要起身,他用手將我的頭壓下去,他將精液射在我的嘴巴裡面,我快哭了要去吐掉,他跟我說這是陽氣最旺的,要我吞下去並且喝熱開水」、「在我生產完之後,癸○○常常帶我去樹林,他去幫信徒上課,他把我帶在身邊,我媽媽就會有分數,讓菩薩可以渡化她,約在99年5、6月某日,癸○○曾經帶我跟小孩去台北上課途中,他說小孩子需要休息一下,他就開車下三義交流道附近一間汽車旅館,當時還沒有中午,進去之後我就先換尿布之後躺在床上餵母乳,他在旁邊看我餵母乳,他問我餵完沒,叫我讓小孩睡一下,他要將我身上的卡住無形的吸出來,小孩吸一邊,他要吸另一邊,我拒絕他的要求,後來小孩睡後,他說我身體不好他要幫我灌氣,他就吸我的乳頭,並且說甜甜的,之後他又要求我要幫他吸,等到他勃起之後,他就要求要將氣灌給我,這樣小孩喝了我的母奶才會健康,不然小孩會早夭,他就要求要交合,他叫我躺在床上,將我的裙子掀起來,他叫我將內褲脫掉,他就將他的生殖器頂進我的生殖器中,稍微有進去一點,我用手撥他,跟他說我不要,我的小孩就在旁邊,他就叫我小聲一點,他還是一直用生殖器頂我的生殖器直到他射精出來為止」、「約100年
5月間癸○○有一次給我一支令旗,要開車載我去臺中說要把台東附近的天兵天將都領回來,他開車載我跟小孩先到花蓮一個 師姑 家,癸○○介紹說我是他媳婦,說要帶我去找飯店投宿,那位師姑就說他有一個朋友有空的房子可以借我們住,我們當天就住在師姑他朋友家的房子,我當晚幫小孩洗澡時,他來敲門說要一起洗,我拒絕他因為小孩在旁邊,他用台語說:看都看過了,神氣什麼,他就去別的地方洗,洗完之後他回到房間看新聞,小孩在旁邊玩,他突然有說菩薩說要灌氣給妳,我跟他說請菩薩保佑我就好,他後來就叫我快點把小孩哄睡,等到小孩子睡著後,他就叫我到他旁邊,說我的菩薩叫他要灌氣給我,這樣我先生才不會犯桃花,叫我吸他胸部,之後又叫我舌頭伸出來讓他吸,他叫我衣服脫掉,他要幫我最後一次灌氣,他就吸我乳頭,之後叫我幫他口交,說我身上卡很多陰的,他叫我躺著,他的頭在我生殖器的位置,他的生殖器在我嘴巴附近,這個姿勢讓我嚇到,我說我不要,因為小孩醒來很難解釋,但是他硬將他的生殖器塞進我的嘴巴,叫我吸他的生殖器,他的舌頭伸進我的陰道中舔攪,我要閃開,他用手硬將生殖器塞進我的嘴巴裡面,我說我不要我覺得很噁心,他一直叫我不要出聲,別人知道會害到佛祖,我後來就把他推開,我說我不要因為小孩在旁邊,後來他又正面將生殖器放進我的生殖器中動,一下子就射出來,‧‧‧他之後又說他要去天庭繳旨,又躺在床上抖動,叫我舔他的耳垂說這樣也能灌氣給我,他繳旨回來之後叫我要跟他生小孩,說要這樣才會生女兒,他會幫我養小孩買房子」、「還有一次約在民國99年期間的某日(正確日期我不記得了),癸○○在臺中道場也就是我們租屋處,他請我先生叫我進去他的休息室,進去之後他叫我幫他口交,之後也有對我性侵害,也都是用幫我灌氣的藉口。還有一次是在阿里山他叫我幫他口交,之後也有對我性侵害,也都是用幫我灌氣的藉口,說他灌氣給我,小孩喝了我的母奶之後身體會健康」、「癸○○每次到臺中道場休息的時侯,都是我幫他準備日常生活用品的(如毛巾、牙刷等用品),所以每次都會我進去他的房間拿東西給他用」、「(問:除了上述性侵害之外,癸○○有無要求妳做其他事情?)答:他每一次到台中幫人看風水都會自己開門進到家中,跟我獨處時,他都會要我幫他口交、吸吮我的胸部還有吸我的舌頭,有時候一個禮拜1次,有時候兩個禮拜1次,期間約有將近3年的時間,次數很多我已經數不清了,而且每一次口交他都會要求我將精液吞下去並配溫開水喝下」、「(問:你是否喜歡癸○○對妳做這樣的事情?)答:不喜歡」、「(問:
你為何將近三年的時間仍願意這樣做?)答:一開始是因為我老公的官司,接下來是要幫我已故的媽媽積德才能救她出地府,生了小孩之後癸○○說我的小孩會早夭,還說我老公會犯桃花,官司會再來纏他,他都利用我這些弱點讓我不得不服從他」、「(問:事後癸○○有無叫妳不要將此事告訴他人?)答:有,他說如果我告訴別人會對不起佛祖,會害到他,如果我說出去別人會說我不守婦道,沒有人會相信我,而且他會在佛祖面前親我,說我們這樣的關係是佛祖允許的」、「(問:癸○○對妳性侵害時有無使用暴力、脅迫、恐嚇的手段?有無違反妳的意願?)答:他會硬壓我的頭幫他口交,他說我如果將這件事情說出去,我的小孩就會被天收回去(意指死亡),而且癸○○每一次在上課時都會說如果有人違背佛祖的意思或是說佛祖的不是,就會馬上受到報應,所以我很害怕」、「(問:為何案發至今才報案?)答:因為我怕我說出來癸○○會用法力對我跟我的家人不利」等語綦詳(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23頁至第29頁),因告訴人甲○前揭於警詢中陳述其遭被告性侵害過程與情節,鉅細靡遺,顯難事先憑空捏造。
㈡再對照告訴人甲○於103年9月26日偵查中,證稱:「(問
:你是如何及何原因認識癸○○?)答:因為97年間,我跟我先生0000-000000A是男女朋友,他有個官司,我們想說他可能會被判刑,我們就去問神明,因為我小姑說有認識濟公活佛,說很準,我們及小姑就去明德宮臺中分道場,向0000000000A問事,0000000000A後來跟我說可以去嘉義的明德宮找師尊,看他可否化解,師尊就是癸○○,所以我和我先生就去嘉義的明德宮找癸○○,就請教癸○○這個官司,他說認識法官、檢察官可以幫我們化解,不過後來因為和解判緩刑」、「(問:你和0000-000000A在何時拜癸○○為師?)答:我印象中是我生完老二,當時的天氣是春天,我記得當時老二是推娃娃車過去嘉義的明德宮,記得當時應該是春天換夏天時」、「(問:癸○○在嘉義明德宮及明德宮臺中分道場的地位如何?)答:他說他是師尊,他說他不用起乩佛祖就會透過他和信徒講事情,他都會講這是佛祖要我跟你們這樣講,你們要照做,所以我們會尊敬他,敬畏他,因為他都會抓無形的東西,例如有人 卡陰 ,他會幫人抓鬼」、「(問:你警詢表示98年3月你懷第一胎約3個月後在谷關第一次被癸○○性侵害,是否實在?情形為何?)答:實在。但在那之前,癸○○就有約我出去,他帶我去東海那邊繞繞,他說這邊的女保險員分屍案,就是他處理的,又說因為我身上有卡到陰,所以會影響0000-000000A的官司,說要幫我處理,我當時還不知道要怎麼處理,他就說去再說,他說要幫我抓出來,還說要去汽車旅館用,並說他車上有槍,反正就是言語暗示我他的政商關係好。在98年3月之前,當時我還沒懷孕,應該在97年夏天,地點在臺中中港路旁一間汽車旅館,他說因為我先生的官司,他說我身上卡到陰,會對我先生官司有影響,並說我媽媽叫癸○○來幫我,並說我情緒不穩定,因為有卡到陰,說要幫我抓陰,他就說要到汽車旅館內,比較方便講話,在汽車旅館內,他說先要讓我看我媽,因為我看不到,癸○○就說那是因為我氣不夠,他說要幫我灌氣,叫我躺在床上,他躺在我旁邊,並叫我看旁邊的窗簾,又說佛祖已經把我媽媽帶來了,我有什麼話要跟我媽媽講,我說我看不到,他說我氣太弱了,他說要給我氣,還說我媽媽在地獄很痛苦,並說要我學地藏王菩薩救母,這樣我媽媽才會脫離地府,又說我氣不夠,他說把他的手放在我的胸口,還說他不會對我怎麼樣,只是要將氣給我,我就嚇到,他的手就放過來,之後我不敢動,後來他就說『你有沒有看到』,我說沒有看到,他說你的氣怎麼這弱,他就叫我把衣服掀起來,要幫我灌氣,他說他的氣有修行過,他的氣是陽氣,我媽媽的氣是陰氣,他要把我身上不好的氣吸出來,我就不敢動,他就硬掀我的上衣,還說不會對我怎樣,掀我的上衣之後,就把他的手放在我胸前,他沒有脫我的內衣,他說你有沒有看到,我說沒有,他說你的氣怎麼那麼弱,他就說要吸,就把我的內衣拉下來,他還說他上輩子是皇帝,我們都是他的妃子,他用他嘴巴吸我的乳頭,我就哭了,我就不敢動,他就沒有繼續,他說如果你不願意,我就不要,不然我也很為難,但是你媽媽在地府繼續痛苦,如果你不要,我就不要,這一次就這樣結束,他就開車載我離開,他還跟我說叫我不能講出去,不然會害到他及佛祖,並說如果害到佛祖,你就會有報應。他在吸我乳頭時我很害怕都不敢動」、「(問:你警詢表示98年3月前還有被癸○○性侵害?情形為何?)答:97年秋天還有一次在臺中綏遠路,他約我去我家巷口,一開始他約我出來,先去一個師姐家吃飯,我坐計程車過去,他要跟我說0000-000000A的官司進行如何,他說他有叫一個檢察官在處理,我們吃完飯之後,他就載我回到文昌東四街旁綏遠路,我問他剛才在師姐家為何不講官司事情,他說那邊不好講話,正好附近有汽車旅館,他就載我到汽車旅館內,進去之後,也都是說要幫我灌氣,也說不然我先生官司會有問題,他又跟我說我媽媽在地府,也有說我男朋友經過他調資料,有很多女朋友,桃花多,說這是因為我氣不好的關係,並要我配合,他才要跟檢察官、法官那邊講,後來他在汽車旅館房間內叫我跟上次一樣,我就不要,他說沒關係,但是他很為難,因為我的濁氣很重,叫我把舌頭伸出來,他要幫我把濁氣吸出來,我就很尷尬,但是他想要吸我的胸部,我問他濁氣到底要吸多久,他說我卡很多,不能一次吸太多,不然我會受不了,這次他就沒有吸我胸部,就也沒有將舌頭伸出來,他就自己湊過來,他的嘴巴就親我的嘴巴,我不動,他把舌頭伸進我的嘴巴內攪動,他還用手捏我的乳頭,很噁心,我心裡都不願意‧‧‧他說他的氣要灌給我,我就沒辦法動,後來他就進去泡澡,還邀我去泡澡,我說不要,後來他就載我回文昌東四街巷口,讓我自己走回去,他說怕師兄看到,他還一直跟我說『我跟別人不會這樣,只有跟你這樣,因為你是我最愛的妃,不能講出去,不然會害到佛祖』」、「(問:你警詢表示98年3月你懷第一胎約3個月後在谷關又被癸○○性侵害,是否實在?情形為何?)答:當時癸○○一直要我把小孩拿掉,因為癸○○說『你不應該跟著0000-000000A,應該要跟著我,這輩子就是要跟我,這樣子違背佛祖的意思,難怪會不順利』,說我嫁給0000-000000A很不對,就把我載到谷關的汽車旅館,他說佛祖邀我去附近走走,為了官司的事情,本來說要去信徒師姐的家坐,但是沿路都沒有那些師姐,到了谷關,他說不然來泡溫泉好了,就到谷關內泡溫泉,還說佛祖說叫我來帶你來這間汽車旅館,並說要幫我灌氣,幫我把無形的陰抓到,我問他一定要這樣,因為我想到之前的情形,他說如果你不要沒關係,我就用手放在你的背後幫你灌氣,就說對男信徒的那樣,我就說好,進去房間之後,他就說要泡澡,他說孕婦要泡澡比較好,我說孕婦泡澡子宮會收縮不好,但是他說跟名師泡同一池澡,對胎兒好,當時我想要得兒子,他又說我這胎是女兒,他就說如果泡溫泉跟佛祖講,我就會生男的,我不敢下去泡澡,我圍個圍巾在角落泡,只有腳放下去,他就叫我下去,他把我拉下去,他說我身上有圍巾,氣灌不進去,他一開始用手按我的背,但是他又說氣灌不過去,一直要我把圍巾拿掉,最後他硬把我的圍巾拉掉,拉掉時,我的手還是撐著,他另一手就過來並說下面也要灌氣,他的手就突然伸到我的陰部,把他的手指插入我的陰道,我說我懷孕耶,我就說我不要泡,我就起來,起來時我在那邊要穿衣服,他說沒有把我處理乾淨,就叫我躺著,我說我還沒吹頭髮,會感冒,他說沒關係,一下子而已,叫我躺著,他就說用嘴巴吸我的陰部,要把晦氣吸掉,我當然不敢動,他就把我的腿打開,就用他的嘴巴吸我的陰部,他的舌頭也伸到我的陰道內,過程中因為我懷孕,一直要起來,接著他又說要給我陽氣,我本來還在想他要怎麼給我陽氣,本來我想說結束了,結果他居然跪著就用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內,變成我起不來,因為他把我推回去躺在床上,他的陰莖(筆錄誤載為陰精)在我陰道內抽動,並且射精,因為我覺得怎麼濕濕的,看到他在擦。當他用嘴巴吸我的陰道時,我一直說不要,手一直掙扎,他還是一直用嘴巴過來吸,無法起身。這次有吸我的胸部。這些都是違反我的意願」、「(問:你在警詢表示約你懷孕後4、5個月,在大雅交流道附近某汽車旅館又被癸○○性侵害,情形為何?)答:對,那時候我肚子更大了,我當天穿洋裝、七分褲,他說菩薩指示要灌氣給我,自從我懷孕之後,他說我生產會有個劫數,他說這個小孩會剋我先生,要灌氣才會化解,我跟他說佛祖保佑就好了,他又講我和我先生的婚姻會不順利,癸○○說會照顧我,叫我跟他,還說我媽媽在地府受苦,這次他還假裝菩薩降臨,他就說又要幫我灌氣、吸氣,我說不要,他又說上面那些理由,我說我不要,他叫我胸部讓他吸一下,我說不要,他說這樣他很為難,要幫我渡,要讓我順利,他說只有渡你,別人沒有,他說不然我把舌頭伸出來,結果他就靠過來,親我嘴巴,舌頭在我的嘴巴內攪動,我一樣把他推開,一推開他,他就又把手放在我的背,讓我沒辦法拉開,並且說我現在在灌氣給你,後來也有吸我乳頭,我那件衣服圓領,他就直接把我的衣服和胸罩拉下來,吸我的乳頭,當時他突然說菩薩降臨,就用女高音的聲調說要順從癸○○‧‧‧他吸我舌頭時,也有搓我的乳頭,這次他陰莖沒有插入我的陰道,但是他要求我幫他口交,他說他幫我吸濁氣出來,濁氣卡在他的身體內,對他很不好,說我幫他口交的話,濁氣就會自然消失,我坐在那邊,我說不要,他就說一下子就好,一直講,他把我的頭壓到他的陰莖那邊,我的頭都沒有動,都是他的腰部在動,我要起來,他就用他的手壓住我的背,讓我無法起身,我一直想要起來,因為我不想要幫他口交,結果他就射精在我的嘴巴內,我就嚇到,他就說那是正氣,要我吞下去,我就跑去廁所,因為我不敢吞,他說他的正氣已經給我,叫我要喝溫開水,這樣才有效,他也一樣叫我不能講出去會害到佛祖,並說我會有報應」、「(問:你在警詢表示99年5、6月間某日,三義交流道附近某汽車旅館又被癸○○性侵害,情形為何?)答:我已經生完第一胎,那一次我有帶孩子,因為我們會去台北上課,行經三義交流道,小孩在哭,因為我都是餵母奶,他說要我去汽車旅館餵小孩,因為有之前那些不好的情形,他說他已經累,佛祖說要休息,後來還是進去汽車旅館,他說他要休息,我在旁邊餵母奶,我側躺在旁邊餵母奶,結果他竟然爬過來,因為在吸我左邊乳頭,他就說他要吸另一邊的乳頭,我就用手把他擋開,我想說哪有這種事情,結果他就過來用手玩我的乳頭,我把他推閉,他又說要吸乳頭,要灌氣,說佛祖交代要灌氣給你,結果我餵完小孩子,小孩子在睡覺,他說我身體不好,要幫我灌氣,也是說我媽媽在地府受苦,要我救母,還說我的小孩會夭折,會常生病,總之就用這種說法讓我害怕,我餵完母奶要穿衣服,他不讓我穿,他就吸我的乳頭,還說母奶甜甜的,他在吸的時候,我說不要,還要撥開他的頭,撥不開,之後他又要我幫他吸陰莖,他還說這樣子我的母奶才會好,小孩喝的母奶才不會一直生病,不然小孩會夭折,他把他的陰莖湊到我的頭前面,他把我的頭壓下來,他的陰莖在我的嘴巴內抽動,但是我忘了有沒有射精在我的嘴巴,好像是小孩子躺在旁邊(被害人一直哭泣說為什麼我要一直再講)。我想起來了,後來他有把他的陰莖插入我的陰道,因為我後來有沖身體,但是這過程中,我一直抗拒抵抗,我當天穿裙子」、「(問:你在警詢表示100年間5月間某日,在花蓮某個師姑朋友的空房內又被癸○○性侵害,你在警詢所述是否均實在?)答:都實在,他這次很變態」、「(問:你是否也是因為癸○○說你先生犯桃花,母親在地府受苦,小孩會夭折,要幫你灌氣,所以不得不就範?)答:對,可是他一直說那是菩薩要他對我這樣做,這些都是違反我的意願,我的反抗及拒絕的情形都跟之前一樣」、「(問:你在警詢表示99年間某日癸○○在明德宮臺中分道場他的休息室,他請你先生叫你到他休息室幫他口交,是否實在?)對。但是幾月我忘記了,但是因為那次是他叫我先生叫我進去,所以我印象比較深,但是這一次他將他的陰莖插入我的陰道,也有吸我的乳頭,他每一次都會吸我的乳頭,當時我都在餵母奶,我餵母奶餵到小孩2歲,所以他也喝母奶,他也是說菩薩要他這樣對我做,也說小孩會比較好養,母親在地獄受苦要救母親等等,來讓我就範,我反抗和拒絕情形如之前一樣,我那幾年都是崩潰。另外還有一次在大兒子兩歲前,約大兒子一歲半時,當時在文昌東四街客廳內,小孩在睡覺,癸○○要求我幫他吸氣,就是要幫他口交,他一開始說他抱我一下就好,他說抱著氣也可以給我,但是他說這樣子他很難受,叫我幫他吸氣,我說不要,他就直接把自己的西裝褲拉鍊拉閉,因為他坐著,就把我的頭壓下去,就把他的陰莖插入我的嘴巴內,我的頭不動,他就用手壓住我的頸部,他自己在上下抽動,一下子就射精,突然0000000000
A剛好開門進來,我就趕快起來,但是0000000000A沒有看到,而且癸○○很大膽,0000000000A開門,癸○○也不讓我的頭起來,是0000000000A走到樓梯口,快要起來,我才硬把頭抬起來」、「(問:你在警詢表示,有一次在阿里山,癸○○對你性侵?)答:對,當時我大兒子還沒滿1歲,是冬天時,小孩子當時還不會走路,癸○○載我去阿里山,他和阿里山消防局的人很熟,他在阿里山消防局消防員的宿舍裡面,他也是說要灌氣,我本來和我小孩睡一邊,當時是晚上,他自己爬過來,就吸我的乳頭,當時冬天我感冒很嚴重,我咳嗽很嚴重,他就要我幫他口交,他說那個是好的,我本來不要,他就說那些理由,就是對小孩好,我母親在地府要救母,而且我先生有桃花劫要幫我灌氣,灌氣就是吸乳頭,灌氣之後就說要排氣出來,就要我幫他口交,我的反應和拒絕情形都和之前一樣,他這次也是把我的頭壓下去,陰莖插入我的嘴巴,抽動之後射精」、「(問:100年7月還有沒有被癸○○性侵害?)答:我記得在外面的最後一次在花蓮那一次,其餘都在家中」、「(問:癸○○平均多久叫你幫他口交?)答:他每兩個禮拜都要來明德宮臺中分道場上一次課,那段時間他會在他休息室或客廳內,只要家中沒大人,就會在客廳,要我幫他口交,吸我的胸部和舌頭,還有耳朵也會吸。他有的時候隔週就會來臺中,所以至少每兩個禮拜會對我性侵害一次」、「(問:你何時住到文昌東四街?)答:97年夏秋,約9、10月」、「(問:到何時開始癸○○沒有對你做性侵害?)答:我懷老二的時候,在我老大2歲的時候,約100年12月間,就是在我知道我懷老二的時候」、「(問:所以你會不得不讓癸○○對你為性侵害,是否都是因為他用你先生的官司,你媽媽在地府受難,要你救母,及你的小孩會早夭,你先生有桃花劫,會外遇等語來讓你產生畏懼的感覺,而不得不這樣做?)答:對」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31頁至第35頁),顯示告訴人甲○於偵查中的指證情節,與其前揭於警詢中的陳述內容,幾無差異,而無任何瑕疵可指。因告訴人甲○警詢筆錄製作的時間為103年5月3日,已如前述,距離其於103年9月26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已相隔4個月以上,而告訴人不論於警詢所為之陳述,抑或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內容均極為具體、詳盡,甚至繁雜,若非告訴人甲○果真經歷遭前開不堪的性侵經驗,應無法如此清楚記憶,由此可見告訴人甲○指訴的內容,確為真實。
㈢甲○前揭於警詢指證:「‧‧‧他要灌氣給我,他灌氣給我
對我小孩好‧‧‧後來他的性器官摩擦我的性器官,而且一直要將他的生殖器頂進我的生殖器中,頂進去動沒幾下他就射精在我的體內」、「他自己在上下抽動,一下子就射精」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25頁、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34頁反面),核與在甲○之前即曾遭被告性侵害的戊○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癸○○開始跟我說要用交合的方式才會更快將氣灌給我‧‧‧他就用坐姿用他的性器官去摩擦我的外陰部‧‧‧後來他有硬要插入的動作‧‧‧後來有被他插入一小截,但是他一插入馬上就射精在我體內了」、「‧‧‧要將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生殖器中,我很害怕‧‧‧但是他一直往前要強行插入,後來他插入一些之後就馬上射精在我體內」、「他就跟我說‧‧‧要用交合的方式,將他先天的氣灌到我身上‧‧‧就被他插入一點點,結果他就射精在我的體內」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14頁至第15頁、103年度偵字第1818
3號偵查卷第17頁反面至第18頁),是告訴人甲○與證人戊○就有關被告均係假藉神明為信徒灌氣為由,作為其對女信徒為性侵害的藉口,且被告生殖器插入女性陰道,旋即射精的情節,其等2人的證述情節,如出一轍。因證人戊○確曾遭被告強制性交而懷胎產子,除經證人戊○證述明確外(見
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16頁、103年度偵字第1818
3號偵查卷第17頁反面、第19頁反面、本院卷㈡第160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臺中榮民總醫院「血親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憑(見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6頁至第7頁、本院卷㈡第203頁至第205頁),因告訴人甲○如未曾遭被告為「犯罪事實」欄至所載之強制猥褻與強制性交犯行,怎知被告常以灌氣為由,作為侵犯女性信徒身體以滿足自己性慾的藉口,又怎知被告為性行為,存有先以生殖器摩擦女性陰部的習慣,又如何知悉被告為性行為,通常並不持久,甫插入女性陰道不久,即會射精的特性?由此益證,告訴人甲○前揭指證,應為事實。另曾遭被告性侵害的另一女性信徒即丙○,就其遭被告強制猥褻過程,證稱:「‧‧‧但吸的過程中癸○○將舌頭伸進我的嘴巴裡攪,還叫我要吸他的舌頭才能吸到他的氣,約吸了一分鐘左右,我覺得噁心,所以就到廚房將剛剛的早餐都吐出來」、「因為我沒接觸過男生,吸的過程中,他的舌頭伸進我的嘴巴攪動,還叫我吸他的舌頭,這樣才能吸到氣」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8頁反面、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有關被告以嘴對嘴親吻女性過程中,偏愛將自己舌頭伸進女性嘴巴裡攪動的習性,亦核與告訴人甲○指稱:「97年秋天還有一次在臺中綏遠路‧‧‧叫我把舌頭伸出來‧‧‧我也沒有將舌頭伸出來,他就自己湊過來,他的嘴巴就親我的嘴巴,我不動,他把舌頭伸進我的嘴巴攪動」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18
183號偵查卷第32頁反面),完全相符,因被告如何分別對證人戊○、告訴人甲○、證人丙○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的行為過程,涉及隱私,告訴人甲○亦從未向其配偶即丁○陳述其遭被告性侵害的具體過程,此經證人丁○證稱:「103年3月底左右‧‧‧當時我們一開始討論要搬離現在住處,因為我們跟0000-000000A夫婦同住期間有發生一些言語上的誤會,我要求我太太跟0000-000000A夫婦道歉‧‧‧我太太很不甘心跟我說她又沒錯為什麼要去道歉,我們夫妻有吵了一架,我太太才說她被癸○○欺負的事情」、「(問: 承上 ,妳太太0000-000000是如何向你說明遭癸○○性侵情事之時間、地點及過程?)答:她當時跟我說得很含糊,只說癸○○要幫她灌氣,所以有身體上的接觸」、「(問:你太太有無告訴你,被告如何對他不禮貌?)答:我太太一開始她跟我講得很婉轉,就對她灌氣,可能會有身體上的接觸,可是並沒有講得很深入,那我覺得基於女孩子,當然先生問這東西,她不可能一次就講得很深入」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31頁、本院卷㈢第17頁),顯示告訴人甲○遭受被告性侵害,深感羞辱,對與其關係最為親密的配偶,尚無法坦然以告,又如何可能對僅同為信徒的證人戊○、丙○商談性侵害的過程,以使彼此陳述情節一致。由此可見,告訴人甲○的指訴內容,可性信極高。此外,證人丙○證稱:「他(指癸○○)叫我不能跟其他人說‧‧‧如果我說出去會害到他跟仙佛,所以我不敢說出去,而且這種事情發生有損名譽,我不敢說」、「他說不能跟其他人講,不然會害了仙佛」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9頁反面、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26頁反面),亦核與告訴人甲○證稱:「他說如果我告訴別人會對不起佛祖,會害到他,如果我說出去別人會說我不守婦道,沒人會相信我」、「他也一樣叫我不能講出去會害到佛祖」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27頁反面、103年度偵字第1818
3號偵查卷第33頁反面),就有關被告為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的性侵害行為後,除會利用告訴人甲○、證人丙○身為女性,擔心自己名節受損的心理,不敢任意張揚的弱點外,更會以說出去會害及神佛或有報應為由,警告告訴人甲○、證人丙○不得向外揭露的手法,亦完全一致。而證人丙○證稱:「他這期間一直打電話給我,跟我說我是他前幾世的愛妃」、「他每次都會說是我跟她前幾世有夫妻情緣」、「他還說我和癸○○前幾世有好幾世都是夫妻關係」、「他跟我有前幾世的關係,他才可以對我做這樣的事情」、「他說他前世是皇帝,我是他的愛妃,我們有好幾世都是夫妻」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8頁、第11頁、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25頁反面、本院卷㈡第150頁反面),亦與告訴人甲○前揭指稱:「說我們(指被告與甲○)前世是夫妻,他是皇帝我是他的妃子,這輩子是要做夫妻的」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23頁),完全相同,顯示被告利用告訴人甲○與證人丙○,均相信前世因果的說詞,而以其與告訴人甲○、證人丙○,前世均為夫妻關係,因此可以有較親密的肢體接觸,作為卸除渠等心防的手段,以遂行其強制猥褻與強制性交之犯行,益證告訴人甲○指證非虛。
㈣又經本院徵得告訴人甲○同意,請其查報其遭被告性侵害的
汽車旅館名稱與地址(見本院卷㈠第65頁反面),經告訴代理人於103年12月2日陳報表示「犯罪事實」欄所載的臺中市○○路旁的某汽車旅館,應係位於臺中市○○區○○○街○○號的「璽朵汽車旅館」;「犯罪事實」欄所載的臺中市○○路的某汽車旅館,應係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的「麗緹汽車旅館」;「犯罪事實」欄㈠所載的臺中市和平區谷關風景區附近的某汽車旅館,應係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的「四季溫泉會館」;「犯罪事實」欄㈡所載的臺中市○○○○道附近的某汽車旅館,應係位於臺中市○○路○○○號之52的「華爾頓汽車旅館」;「犯罪事實」欄㈢的犯罪地點,應係位於苗栗縣三義鄉○○村○○00號「101休閒汽車旅館」;「犯罪事實」欄㈣的犯罪地點,應係位於嘉義縣○里○○○村00號「阿里山警光山莊」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61頁至第162頁)。而經本院向「璽朵汽車旅館」、「麗緹汽車旅館」、「四季溫泉會館」、「華爾頓汽車旅館」、「101休閒汽車旅館」、「阿里山警光山莊」函詢結果(見本院卷㈠第163頁),經「璽朵汽車旅館」函覆表示:97年6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並無被告與甲○之投宿記錄。休息旅客僅登記車牌號碼,不會登記個人證件,如搭計程車或步行進來休息,均不會登記資料。經登入本館飯店管理系統,調閱車號0000-00或車號00-0000,查過後這兩台均未來過本館消費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1頁、本院卷㈡第189頁、本院卷㈢第36頁),「麗緹汽車旅館」函覆表示:97年6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並無被告與甲○之來店消費紀錄。如消費者至本館休息,若有車牌則會登記車牌號碼,其他一律登記為行人。車號0000-00只有一筆98年7月23日早上10時30分休息的紀錄(已無保留退房時間記錄),車號00-0000則無消費記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3頁、本院卷㈡第187頁、本院卷㈢第35頁),「四季溫泉會館」回覆表示:因會館於102年間進行內部整修,相關客戶住宿資料,均經銷燬而未予保存,如消費者至本會館「休息」,因非「住宿」,因此本會館無相關登記紀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06頁、第191頁、本院卷㈢第34頁),「101休閒汽車旅館」表示:清查現有保存之旅客住宿清冊,未發現被告或甲○的住宿資料,本公司休息旅客,未登記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地址,只登記車牌號碼。車號0000-00查屬實有至本公司休息消費兩次,於99年
2月24日和99年6月7日,共兩次,另車牌00-0000無至本公司休息或住宿消費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07頁、第190頁、本院卷㈢第31頁),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函覆表示:經查阿里山警光山莊並無被告與甲○於97年6月1日至100年
6月30日期間之投宿紀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0頁),而「華爾頓汽車旅館」則自始至終,均未針對本院函詢事項,有所回應,此有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103年12月26日函、長富國際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璽朵旅館門市103年12月24日函、「麗緹汽車旅館」103年12月24日函、「四季溫泉會館」104年3月2日函、一零一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104年2月24日函、長富國際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璽朵旅館門市104年3月30日函、「麗緹汽車旅館」104年3月27日函、一零一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27日函、「四季溫泉會館」104年3月30日函、一零一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9日函檢附帳目清單2紙、「四季溫泉會館」
104年4月14日函、「麗緹汽車旅館」104年4月11日函、「璽朵汽車旅館」104年4月16日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70頁至第171頁、第173頁、本院卷㈡第114頁、第107頁、第188頁至第189頁、第187頁、第190頁至第191頁、本院卷㈢第31頁至第36頁)。而車號0000-00號、00-0000號的汽車,為登記被告名下的車輛,此有被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4紙、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2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㈠第110頁至第113頁、本院卷㈡第194頁至第195頁),且經證人丙○證稱:被告通常係駕駛NISSAN黑色休旅車,車牌號碼的英文字已不記得,只記得號碼為2459號等語明確(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
9頁反面)。是告訴人甲○指認被告曾於99年5月或6月間,駕車搭載其至國道三號三義交流道附近的「101休閒汽車旅館」,對其性侵害乙節,核與一零一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前揭函覆表示: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確曾於99年6月
7日至「101休閒汽車旅館」登記休息等語,完全吻合。倘若被告未曾偕同告訴人甲○至汽車旅館休息,並在汽車旅館內,對告訴人甲○為性侵害,告訴人甲○又怎麼可能知道被告去過「101休閒汽車旅館」。
㈤雖然「璽朵汽車旅館」函覆表示:查無被告或甲○於「犯罪
事實」欄所載時間之投宿記錄,亦無車號0000-00、00-0
000,至該汽車旅館登記休息的紀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
1頁、本院卷㈡第189頁、本院卷㈢第36頁),然考量「犯罪事實」欄所載的犯罪日期為97年9月間某日,距離告訴人甲○透過告訴代理人於103年12月2日陳報相關汽車旅館資料的時間(見本院卷㈠第161頁至第162頁),已相隔6年之久,除可能發生如前述「四季溫泉會館」因曾歷經整修,而遭銷燬或散軼,致未留存相關資料外,亦可能因經營者或管理階層更易,或其他不詳原因,致未留存相關資料。諸如被告確曾偕同告訴人甲○投宿阿里山警光山莊,此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㈠第35頁反面),且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嘉義縣阿里山消防局第三大隊阿里山分隊分隊長未○○、被告友人巳○○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66頁、第91頁反面、第97頁),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卻函覆本院表示:經查阿里山警光山莊並無被告與甲○於97年6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期間之投宿紀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0頁),足認汽車旅館或阿里山警光山莊未留存被告或告訴人甲○投宿或休息紀錄,可能存有其他原因,尚不得據此否定告訴人甲○指認的真實性。當然,亦可能告訴人甲○因時間久遠,而對休息的汽車旅館資訊,記憶模糊而指認錯誤。且依告訴人甲○指稱:被告常以帶伊去信徒家看風水、上課為由,偕同伊外出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22頁反面、第26頁),以及證人即丁○證稱:甲○懷孕期間,在家鬱悶,生產後,又有產後憂鬱的情形,而伊接廣告設計維生,必須在家工作,無法離開,被告假裝好心,表示要帶甲○去宮廟走走,多認識一些人,伊認為有益甲○,而讓被告偕同甲○外出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4頁反面至第15頁),顯示被告偕同告訴人甲○外出的次數,頗為頻繁,因而前往汽車旅館休息的次數,可能非僅止於「犯罪事實」欄至㈢所載的5次,蓋依「麗緹汽車旅館」函覆內容,顯示被告在告訴人甲○指訴遭性侵害的時間以外,曾於98年7月23日駕車至「麗緹汽車旅館」休息1次的紀錄(見本院卷㈢第35頁),而被告除駕車搭載告訴人甲○於「犯罪事實」欄㈢所載之99年6月7日,至「101休閒汽車旅館」休息外,尚曾於99年2月24日至「101休閒汽車旅館」休息之紀錄(見本院卷㈢第31頁),是被告駕車搭載告訴人甲○前往汽車旅館,未必每次均發生性侵害事件,且因發生時間已屬久遠,告訴人甲○對於汽車旅館的記憶,可能發生誤認或錯誤之情形,亦屬正常,尚不得以部分汽車旅館回覆內容,與告訴人甲○指證情節,並非完全一致,遽為告訴人甲○不利的判斷。反而是被告如從未駕車搭載告訴人甲○前往汽車旅館休息,告訴人甲○絕無可能知悉被告曾經去過哪幾家汽車旅館,是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辯稱:「我沒有帶甲○去過起訴書所載的那些汽車旅館」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3頁反面),故屬片面卸責之詞,要無可採。被告事後經本院質以:如未偕同告訴人甲○前往汽車旅館休息,為何汽車旅館會登記被告駕駛車輛的休息資料,被告改口辯稱:伊有一次自己去汽車旅館休息,但沒有跟告訴人甲○一起去云云(見本院卷㈢第72頁反面),然依前述資料與說明,「101休閒汽車旅館」登記被告車輛之休息紀錄計有:99年2月24日、99年6月7日等
2次,加計於98年7月23日至「麗緹汽車旅館」休息1次,被告駕車前往汽車旅館休息的次數,至少也有3次,被告前揭所辯,顯非事實。
㈥本院勘驗告訴人甲○於103年4月1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
被告對話的錄音光碟(見本院卷㈡第25頁反面至第29頁),顯示告訴人甲○與被告在電話中的對談內容,核與告訴人甲○歷次指訴內容相符,而可佐證告訴人甲○指訴其遭被告強制猥褻與強制性交的過程,確為事實。茲敘述如下:
⑴告訴人甲○曾於電話質問被告:「你對我動手動腳做這種
不要臉的事。你有對我承認不對嗎?」,被告則答以:「啊‧‧‧沒關係啦,我就跟妳說對不起,就算老師那個‧‧‧,那個沒錯啦,但是那已經過去了‧‧‧我那是好意,就說妳的菩薩要來‧‧‧要來附妳的身,我就說好嗎?這個氣給妳」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6頁)。從此段對話內容,可以看出告訴人甲○係質問被告為何逾越禮儀分際,對告訴人甲○為見不得人的親密肢體接觸,被告對此,並未否認,亦無任何的辯駁,而是先向告訴人甲○表達「對不起」,接著再利用告訴人甲○相信篤信神佛的心理,以菩薩要附身、要過氣給告訴人甲○等理由,企圖為自己的犯罪行為,尋求合理化藉口,以取得告訴人甲○的諒解,而被告上開菩薩要附身、要過氣給告訴人甲○等說詞,又與告訴人甲○前揭指稱:被告均會假藉神明附身,以灌氣為由,對其為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等語,不謀而合,益證告訴人甲○前揭指證的真實性。被告就本院質問:「甲○說你對他動手動腳,做這種不要臉的事情,問你為何不承認,你就跟她說我就跟你說對不起,那已經過去了。你要跟甲○對不起什麼?什麼事情已經過去了?」時,係辯稱:「甲○跟他先生吵架,我去臺中找甲○,甲○抱我,親我的臉,說她先生打她」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9頁),倘如被告所辯,係告訴人甲○主動親吻被告臉頰,告訴人甲○又怎麼會認為是被告對其做不要臉的事,被告前揭所辯,顯與前述電話對談內容不符,而不可採;再經追問:
「若是她親你,為何你要跟他說對不起?」,被告則答以:「我不會回答」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9頁),凸顯被告並無法對其為何需向告訴人甲○道歉乙事,自圓其說,益證被告前揭所辯不實。
⑵告訴人甲○另曾在電話中質問:「你跟我說我們的關係是
菩薩允許的啊!你不承認啊!」,被告答以:「對啊,那事實也是這樣‧‧‧我們已經都不對,不對了。我也已經戒掉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6頁),亦核與告訴人甲○指稱:被告曾向伊表示,被告與伊的前世是夫妻關係,被告是皇帝,伊是被告的妃子,這世本來應該要嫁給被告,而非嫁給丁○,伊這輩子注定是要跟著被告,被告並表示如果將伊遭被告性侵害的事情,告訴別人,會對不起佛祖,且別人會說伊不守婦道,沒人會相信伊,被告並表示伊與被告的關係是佛祖允許的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22頁反面至第27頁),完全相符。因告訴人甲○所謂「你跟我說我們的關係是菩薩允許的」,應係指被告與告訴人甲○發生性行為的不正常關係,是菩薩允許的,而被告對此亦在電話中向告訴人甲○承認,表示:「那事實也是這樣」等語,凸顯被告仍假藉已徵得神明允諾,企圖掩飾其對告訴人甲○所為強制猥褻與強制性交犯行,並因告訴人甲○已就此部分提出質疑,始承認表示:「我們已經都不對,不對了。我也已經戒掉了」等語,顯示被告已承認其對告訴人甲○為猥褻與性交行為,均是不對的行為,且已戒除利用信徒相信神明的心理,對女性信徒為性侵害的惡習,益證告訴人甲○指訴內容,確為事實。被告就此雖辯稱:所謂伊與甲○的關係是經菩薩允許的,是指伊與甲○合作救世的關係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9頁反面),然觀諸告訴人甲○在電話中的整體談話內容,並無隻字片語提及修行上的事項,且如果是指修行上的合作關係,又何需向被告質問,被告前揭所辯,顯非事實。況且,如果是修行上的合作關係,應無需要戒除的問題,被告因而就本院質問:「既然是要合作救世,為何戒掉?」,亦無法自圓其說,而表示:「我不知道要怎麼說」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9頁反面),足認被告乃習於狡辯之人,其所辯自不足採。
⑶又告訴人甲○曾在電話指責被告:「你這樣不對捏,你騙
財騙色」、「你跟她說要從那裡(指女性性器官)灌氣,我已經跟她聯絡過了」等語時,被告亦均未加以反駁,而當告訴人甲○表示:「因為你做錯事,這種事是見不得人的事,我要你跟我說對不起」時,被告則以不舒服為由,不願正面回應:「啊你‧‧‧我現在人喉嚨不舒服,改天再跟你談」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6頁反面),以告訴人甲○指摘被告「騙財騙色」,猥褻或性侵害女信徒而做「見不得人的事」時,被告均未加以駁斥,反而閃爍其詞,不願正面回應,顯見被告自知理虧,否則,任何人面臨告訴人甲○此種嚴重損及名聲的言語,豈有可能忍氣吞聲,而不嚴正駁斥之理!再告訴人甲○在電話中表示:「你說我跟丁○還有跟你,這一世只有跟你們兩個可以怎麼樣」時,顯示被告曾向告訴人甲○表示,告訴人甲○只能與丁○、被告等兩名男性發生性關係,被告就此亦表示:「這算是我講的啦,啊,是我的錯啦」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7頁),亦核與告訴人甲○前揭指稱:被告曾表示,被告與伊發生性關係,是得到菩薩允許的等語一致,被告事後並對告訴人甲○表達:「是我的錯」等語,益證告訴人甲○指訴內容,確為事實,否則被告又何需向告訴人甲○認錯?⑷而告訴人甲○在電話質問:「那是你親口跟我說的。好。
你不知道,那你為什麼去幫我媽那間房子淨一淨,要去淨,星期六你就跟我說,你要去幫我淨會卡在你身上,叫我幫你吸出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7頁倒數第2行至同頁反面第1行),對照告訴人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他要求我幫他口交,他說他幫我吸濁氣出來,濁氣會卡在他的身體內,對他很不好,說我幫他口交的話,濁氣自然會消失」、「因為他又要去看我媽的房子,那個房子是我跟我妹平分的,我要把權利從我妹妹那邊買回來,所以他要去淨,他又跟我說『我明天去妳房子淨一淨,妳要把我的髒東西吸出來。』我兩個小孩都在客廳玩,他竟然還講那種話」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33頁反面、本院卷㈡第165頁),可知告訴人甲○在電話中所謂「你要去幫我淨會卡在你身上,叫我幫你吸出來」,係指被告以前往告訴人甲○繼承的房子,進行驅邪儀式,將使邪氣或濁氣囤積(或「卡在」)被告體內為由,要求告訴人甲○為其口交,以吸出體內濁氣。而從告訴人甲○先前在電話中,即不斷質問被告對其所為逾越禮儀分際的身體接觸,而表示被告對其「動手動腳做這種不要臉的事」、「騙財騙色」、「這種事是見不得人的事」等語,應可清楚認識告訴人甲○質問的內容,均係涉及與性有關的事項,則告訴人甲○在電話中所稱「叫我幫你吸出來」的用語,當然係指被告要求告訴人甲○為其口交。被告就此亦不否認,而表示:「對啊,啊那,啊就是那,啊就是淨一淨就會有那種東西在那」、「‧‧‧我跟你說對不起‧‧‧那過去了就過去‧‧‧知道現在蓋宮廟,有這種東西附身,妳身上的不是壞的」、「我的身體應該有卡那個東西,我自己本身撥不開,以後我不敢幫人吸」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7頁反面、第28頁反面),顯示被告確曾要求告訴人甲○為其口交。而被告對於其要求告訴人甲○口交乙事,雖向告訴人甲○表示:「對不起」,但仍表示其去告訴人甲○的屋子驅邪(即所謂「淨一淨」),濁氣會囤積體內,以及其當時係神明附身等語,仍企圖假藉神明施法驅邪名義,正當化其要求告訴人甲○為其口交的舉動,核與告訴人甲○指證被告每次均假藉神明名義,強逼其為被告口交等語吻合,益證告訴人甲○指證遭被告性侵害的真實性。被告辯稱:電話中所稱的「吸」是指以手拍背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9頁反面),顯與「吸」字的語意,相去甚遠,且從未聽聞有人使用「吸背」的詞句,堪認不過是被告臨訟推諉之詞,要無可採。
⑸告訴人甲○前開質問,使被告承認曾要求告訴人甲○為其
口交後,告訴人甲○進而追問:「現在的問題是你做錯事,你說拜師前,拜師前你為什麼不跟我說對不起?」,被告未正面回應,僅表示:「啊,我,我就想事情過去了就好了,沒有想過」等語,告訴人甲○進而質問:「那為什麼要發生關係?」,被告則提醒告訴人甲○:「到這裡結束,愈多人知道愈那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7頁反面),顯示告訴人甲○一再要求被告向其道歉,而所謂「為什麼要發生關係」,應係指「為何要發生性關係」,只是身為女性的告訴人甲○,覺得在電話中使用如此露骨的用語,感到難堪,而使用一般通俗所能理解的「發生關係」替代,藉以質問被告為何要對其為強制性交之行為。被告就此問題,亦採取迴避的態度,只是提醒告訴人甲○事情擴散,將使告訴人甲○自己名譽受損,而表示「愈多人知道愈那個」等語。對照被告曾在電話中向其表妹即證人 林美雲 表示:「你跟人家破壞你太太的清白」、「現在她一直在講,名聲說壞了。會不好」等語,此經本院勘驗被告與證人林美雲的電話錄音檔無誤(見本院卷㈡第33頁),堪認被告向告訴人甲○表示:「愈多人知道愈那個」等語,卻係在於提醒告訴人甲○一再提及性侵害事件,將使自己名譽受損。對照告訴人甲○於警詢中證稱:「(問:事後癸○○有無叫妳不要將此事告訴他人?)答:有,他說‧‧‧如果我說出去別人會說我不守婦道,沒有人會相信我」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27頁反面),核與前開被告警示告訴人甲○的情形相同,益證告訴人甲○前揭指證,確屬非虛。
㈦本院勘驗證人丁○於103年4月1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被
告通話的錄音檔案結果,顯示一開始通話時,證人丁○即不斷要求被告北上上課,被告則以身體不舒服為由,予以推辭,而當證人丁○提及:「我是覺得我老婆瘋瘋的」等語,被告旋即回應:「那沒關係啦‧‧‧我應該去跪也是要去跪」等語,證人丁○則表示不知被告為何有錯,並一直要求被告北上上課,被告改以有人造訪為由推辭,並表示:「別‧‧‧別這樣啦,我‧‧‧我最錯的就是對不起你啦!」、「對啦,我衝動啦!」等語,後來證人丁○即質問被告:「對啊,怎麼可以有人做出一邊說經,一邊摸乳的事情」,被告就此則回以:「這件事是老師不對啦!現在是怎樣,我都跟你對不起了,我就有跟你說情況是有邪氣附身」,證人丁○提問:「你是老師,也會有邪神附身,是嗎?」,被告答稱:「嗯啊,現在就是說我身體不清淨,不乾淨才會被附身,這樣而已,就是這樣,才會做錯事,不對就是我自己出差錯」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0頁至第32頁)。以被告身為證人丁○的長輩,並經證人丁○拜為師尊,此經被告供稱:「丁○跟甲○在97年時,有去拜我為師」等語在卷(見本院卷㈠第35頁),核與證人丁○證稱:「(問:甲○是否有拜被告為師?)答:有」、「(問:是在你拜師之前還是之後?)答:一起的,同時間」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4頁),被告理應受到證人丁○敬仰與禮貌對待,豈有向證人丁○或告訴人甲○下跪之理。倘若被告未曾對告訴人甲○為「犯罪事實」欄至所載的性侵害行為,何以當證人丁○在電話中提及告訴人甲○時,被告立即向證人丁○認錯,並表示願意向證人丁○與告訴人甲○下跪,且認為最錯的就是對不起證人丁○?而當證人丁○語帶諷刺,質問被告怎麼一邊說經(在信徒面前裝作莊嚴講經授課),一邊摸乳(卻對身為信徒的告訴人甲○為性侵害)時,被告亦未生氣,不僅默認證人丁○指摘其一邊說經、一邊摸乳的齷齪作為,更以其慣用怪力亂神的手法,攀鑿附會藉詞其當時遭邪氣附身為由,尋求證人丁○的諒解。
㈧另證人乙○發現被告對女信徒為性侵害的事件後,曾邀集被
告、證人丁○、戊○、被告胞弟林錦山、被告表妹林美雲、被告弟子 鄭鈺 騰、告訴人甲○、丙○至其住處對質、商討一節,業據證人乙○證稱:「(問:你們後來是否在103年4月6日有跟被告對質?)答:是」、「(問:你們後來怎麼相約要去103年4月6日要對質的事?)答:對質就是我們打電話,我們打電話請被告上來,因為會請被告,然後他弟弟還有他一個表妹和一個徒弟」、「(問:是否可以把名字講出來?)答:林錦山、林美雲、鄭玉騰」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2頁反面至第13頁),核與證人 鄭鈺騰 、林美雲於警詢陳述內容(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第37頁至第38頁、第41頁反面至第42頁),大致吻合。而經本院勘驗103年4月6日在證人乙○位於臺中市○○區○○○○街的住處之錄影光碟結果,顯示證人丁○先以「我最討厭有人睡我老婆的事」、「叫你老師,叫你老爸,老爸嘛,老爸要騎自己的女兒嘛,要騎兒子的老婆嗎」等語,質問其對待被告如同父親一樣的尊敬,何以被告卻違背倫常,性侵害輩份如同女兒的告訴人甲○,被告對於證人丁○的質問,並未反駁,而表示:「不對的是,因為,這個是,我的錯就像你說的那個」、「有錯」、「我有說錯,我跟你道歉」、「算是有啦」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堪認被告亦間接承認對告訴人甲○性侵害的事實,進而向證人丁○認錯,並對證人丁○道歉。接著,告訴人甲○質問被告:「每一次去HOTEL的時候,那裡的裝潢你都說這裡你熟悉嗎,你有想到什麼嗎,你有看到以前的皇宮就像這樣,在我大肚子的時候,我跟你說,我沒辦法再做這種事,我有沒有說?我說了不只一次、二次、三次,為什麼就要性行為,你告訴我,這就是所謂的灌氣,你都說:因為你的菩薩跟我說,要我助你,不要放棄你,所以,你如果要早點起來,要幫你灌氣,從哪裡灌,嘴巴,舌頭伸出來就是要讓你吸,把體內不好的東西吸出來,胸部。我那時候生了孩子,餵母奶餵到兩歲,你照喝啊!」、「我有沒有說過,我不要再做這種事,有沒有?」、「當我跪在佛堂,叫天天不靈,叫地地不應,看著眾佛祖的時候,你跟我說什麼,這是我們上輩子的事情,連佛祖面前你也敢親我」等語(見本院卷㈡第50頁反面至第51頁),雖被告針對告訴人甲○此番質問,未有任何回應,然告訴人甲○此部分的質問內容,與其歷次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的指證內容,大致相同,益證告訴人甲○歷次陳述情節,均屬一致,而無明顯瑕疵。告訴人甲○見被告對其前揭各項質問內容,未有回應,而表示:「這是拜師之前的時候,拜師之後,你說自己就是當成女兒,我有說過不可以再做那種事」時,被告回以:「對啊!」等語(見本院卷㈡第51頁),是被告亦不否認告訴人甲○先前的各項質問,只是認為該部分均為告訴人甲○拜師之前的事,事後其已向告訴人甲○表示,不會再犯。然事實上被告並未因告訴人甲○拜師,而停止對告訴人甲○的性侵害,告訴人甲○因此憤而質問:「為什麼你拜師後來是一樣,上次要去我媽那間房子淨一淨,禮拜六你一踏進門,兩個小孩在這裡玩,我想你肚子應該餓了,買了水煎包要給你吃,因為我要帶小朋友去公園走走,我一下樓梯,你坐在沙發上跟我說什麼,甲○,明天要去淨你媽那間房子,我這次要把裡面不乾淨的東西趕出去,妳就要助我,那會積在我的身體,妳要幫我吸出來,我說我不要吸了」等語,針對此一問題,被告原採迴避態度,不正面回應,而表示:「你‧‧‧再繼續說‧‧‧沒關係」等語,證人乙○見狀則介入,表示:「現在說清楚喔!剛剛她(指甲○)說你叫他幫你從下面吸出來,你到底有沒有跟她這樣說」,被告回答:「有」、「有,但是‧‧‧」,證人乙○追問:「為什麼?為什麼你卡到陰,她要幫你從下面吸出來?」,癸○○答:「對!」,證人乙○又問:「‧‧‧你有睡她(指甲○)嗎?你有睡她嗎?」,被告答以:「有啦,有跟她睡啦!」、「有睡她」,證人乙○接著問:「‧‧‧啊你是老師,你睡人家這樣對嗎?」,被告認錯表示:「不對啦,我不對啦」等語(見本院卷㈡第51頁),顯示透過證人乙○要求被告針對告訴人甲○的問題為回應,被告已承認其不僅曾要求告訴人甲○為其口交,更曾與告訴人甲○發生性關係的事實,足可佐證告訴人甲○前揭指稱曾遭被告以生殖器插入口腔與生殖器為強制性交等內容,確為真實。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辯稱:「(問:
你是否有跟甲○發生性關係?)答:從來沒有」、「(問:是否有要求甲○幫你口交?)答:無」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4頁),顯與被告於103年4月6日對質時,親口承認曾要求告訴人甲○為其口交,以及曾與告訴人甲○發生性關係的事實,相互齟齬,足認被告否認犯行,不足採信。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其承認有有睡過甲○一事,飾詞辯稱:當時是在告訴人甲○家的客廳,告訴人甲○說她身體不舒服,伊就抱告訴人甲○云云(本院卷㈡第57頁),然告訴人甲○身體不舒服,需要的是休息或治療,而非擁抱,被告辯稱其因告訴人甲○表示身體不舒服,因而上前抱告訴人甲○,顯屬突兀之舉。再擁抱與同床共枕而眠,顯屬不同的兩事,縱使是三歲幼兒,也不致無法區分擁抱與一起睡覺的意義,以被告刻意扭曲其親口坦承與告訴人甲○發生性關係的事實,益證被告畏罪心虛的態度,而不可採。
㈨被告之辯護人雖以被告於103年4月6日到場對質時,係遭
受眾人針對圍剿,被告情緒上已受壓迫而受拘束,證人丁○更向被告恫稱被告再說神佛就過去把被告的頭扭掉,再說六、七十歲不能的話就給我試看看等涉及脅迫恐嚇之用語,足認被告的自由意思遭受壓迫等語(見本院卷㈢第59頁)。然當日被告係在胞弟林錦山、表妹林美雲與弟子鄭鈺騰的陪同下,一起到場,已如前述,並經本院勘驗該錄影光碟畫面確認無誤(見本院卷㈡第47頁反面至第48頁),足認被告一行人,人多勢眾,單憑證人乙○與丁○等兩名男性,根本不足以恫嚇或威嚇被告。再證人丁○質問被告時,係表示:「在這過程中,你再跟我說神佛兩字,我就走過去把你的頭扭掉,我尊重神佛,你拿神佛來騙我,我給你一次機會,你為什麼說放你一條生路?你自己說,這句話要怎麼解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9頁),顯示證人丁○係要求被告解釋,為何曾向其表示放被告一條生路,並未要求被告承認對告訴人甲○為性侵害的事實,被告本不可能因證人丁○的質問,而承認任何有關對告訴人甲○為性侵害的事實。雖然證人丁○言談中曾使用「你再跟我說神佛兩字,我就走過去把你的頭扭掉」的用語,但其目的在於凸顯證人丁○極為淨重神佛,並認為被告假藉神佛從事不法或不當的事,乃屬褻瀆神明之舉動,因此提醒被告在解釋過程中,不要再拿神佛當作藉口,而非逼迫被告承認有關任何性侵害告訴人甲○的事。而被告對於證人丁○前開質問,僅淡然回應:「嘿啦!」,顯示被告並未因證人丁○前開質問,而有所畏懼,進而為任何對自己不利之陳述。證人丁○並因被告未針對其前開質問為回答,繼而再次表示:「給你一次機會,坐在這裡,希望你這身再下注,也是在叫你老師,叫你老爸,老爸嘛,老爸要騎自己的女兒嘛,要騎兒子的老婆嘛,你如果再跟我說你六七十歲不能了,這句話你再跟我說看看,我不要聽解釋,我不是在跟你談判,談判不用坐在這裡,是為了你的明德宮,為了在這裡服務的人,為了這個(手比著鄭鈺騰),在你身邊服務快20年的人,83年進來,拜師多久了,大家都來幫忙,但大家都不知道這些事,來,一句話,為什麼要放你一條生路?」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9頁),仍然是要求被告解釋為何曾向其表示放自己一條生路,並要求被告在解釋過程中,不要以自己已六七十歲作為藉口,否則不聽被告的解釋。證人丁○言談之中,只是預告其不採信被告所謂性無能的說法而已,難認其語氣已達恐嚇或脅迫之程度。而被告對於證人丁○第二次質問,亦只是發出語助詞「啊」而已,並未有任何具體回應,反而是被告的胞弟林錦山,見被告對證人丁○各項質問,都無動於衷,表示:「該不對的,你就不對,你就承認就好了!」,證人乙○並要求證人丁○「不要激動」,證人甲○亦反應證人丁○不要一直質問,而要聽被告講,被告始表示:「不對的是,因為,這個是,我的錯就像你說的那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9頁),從整個對話過程,證人丁○雖先後2次提出質問,但並無辯護人所稱眾人圍剿之情事,且證人林錦山、乙○與告訴人甲○所為介入,均在於防止證人丁○過於情緒化,凸顯整個質問過程,尚屬理性、和平,應無所謂被告意思受壓迫的情形。而告訴人甲○質問被告過程中,證人丁○曾要求被告不要眼睛一直眨時,證人林美雲則介入迴護被告,表示:「他那是身體不好,身體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㈡第50頁反面),防止證人丁○因不滿被告眼睛不停的眨,而起衝突,益證並無辯護人所稱眾人圍剿被告的情事。另證人乙○係在告訴人甲○連番質問的過程中,被告並無具體的回應,始逐一就被告有無要求告訴人甲○「幫你從下面吸出來」、「有睡她嗎」等問題,與被告確認,並獲得被告為承認的表示(見本院卷㈡51業),在證人乙○向被告逐一確認過程中,並無其他人介入或插話,遑論被告有何遭圍剿之情事,辯護人前揭所辯,顯與本院勘驗結果不符,而不可採。
㈩再本院勘驗被告撥打電話予其表妹即證人林美雲的錄音檔,
顯示被告曾交代證人林美雲:「我跟妳,我現在要去警察局的路途中‧‧‧妳打一通電話給他(指:丁○),妳就不要再打,妳跟他講‧‧‧那個‧‧‧丁○,你跟人家破壞你太太的清白,身為師姑的跟你說,你害老師,啊你破壞老師的事情,對你也沒好處,你們二個到最後誰會贏還不知道。啊東西就還給你們了。你們就此善了,看需要老師幫忙你什麼?妳說,這樣就好。‧‧‧嘿啊,不要說是老師(指:癸○○)說的。就說妳昨天夢到這樣。啊不知道哪邊有問題‧‧‧現在她一直在講,名聲說壞了。會不好!‧‧‧甲○有說要給她賠償啊,要多少錢?我說:妳開啊!你開口啊!‧‧‧他說多少錢多少錢,你就有問題了啦!到時候去法院‧‧‧妳大哥跟你講這樣,你就知道意思了啦!」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3頁),顯示被告曾向證人林美雲交待如何因應其涉及性侵害事件,並要求證人林美雲以證人丁○與告訴人甲○,其等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的舉動,未必有勝算,最後結果不僅可能害及被告,更可能造成告訴人甲○名譽掃地,且告訴人甲○曾開口向其索賠,可能會遭法院判定係為勒贖而誣告為由,勸導告訴人甲○不要再行追究。倘若被告未對告訴人甲○為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的犯罪,有何需畏罪心虛,試圖勾串證人林美雲?告訴人甲○於103年9月26日偵訊時,在陳述被害過程中,
曾情緒失控哭泣,並抱怨為什麼要一直再講等語,此有記載「被害人一直哭泣說為什麼我要一直再講」之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憑(見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34頁)。而本院勘驗103年4月6日,在證人乙○位於臺中市○○區○○○○街住處對質過程中,告訴人甲○即因情緒低落而啜泣,待結束時,更因情緒失控而狂哭,經證人林美雲上前擁抱,予以安撫等情,則經本院當庭勘驗該日錄影光碟無誤(見本院卷㈡第57頁),並有告訴人甲○啜泣的擷取畫面1張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63頁)。而告訴人甲○於104年3月20日到庭接受詰問過程,亦曾因情緒不穩而哭泣之情事(見本院卷㈡第162頁),本院基於直接審理所觀察的結果,認為告訴人甲○因回憶遭被告性侵害的不愉快回憶,即會失控落淚。倘若被告並未違反告訴人甲○的意願,而對告訴人甲○為強制猥褻與強制性交,告訴人甲○應無可能如此情緒不穩,每每觸及相關事件,即會情緒崩潰而哭泣。而本院曾徵得告訴人甲○的同意,將告訴人甲○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測謊,卻因告訴人甲○於「測前會談」提及案情即呈情緒波動現象,疑有創傷後壓力疾患(PSTD),經評估不宜測謊,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4年5月11日函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㈢第54頁),核與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03年11月17日函檢附「社會工作員輔導及處遇紀錄」有關「案主‧‧‧告知社工對於自己的精神狀況感到憂心期待社工能陪同就醫」、「案主對於案情敘述及目前生活適應有明顯創傷反應,社工電訪過程中案主經常有哭泣、焦慮之表現」、「案主主動告知11/5已到臺中地院開庭,開庭期間案主情緒失控大哭,故11/19法院已安排案主進行遠距審理,避免與嫌疑人接觸」之記載(見本院卷㈠第106頁、第108頁),顯示告訴人甲○存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顯著特徵。而告訴人甲○確因遭被告性侵害事件,而出現焦慮、憂鬱、緊張、恐慌不安等心理症狀,身體也會出現害怕被碰觸,甚至被碰觸會全身緊繃的狀態,而持續接受心理師的諮商,此有諮商報告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㈢第74-1頁至第74-2頁)。依該諮商報告的記載,迄今為止,告訴人甲○共計進行心理諮商10次,第1次至第5次為諮商初期,第1次至第3次諮商期間,告訴人甲○陳述事件發生的片段過程,情緒緊張,說話時的語氣輕微發抖,自責自己讓自己的身體受到那麼多的傷害,陳述過程情緒起伏大,無法和先生發生性行為,因為一旦先生碰觸自己,自己就會浮現加害人的噁心畫面。第4次諮商,告訴人甲○在出庭時努力讓自己的情緒狀態穩定,但離開法庭後,情緒雖然不像之前一樣會崩潰,可是身體卻變得很緊繃,即使是小孩碰觸自己的身體,自己會不自主地揮掉小孩的手。肯定告訴人甲○對自己身體狀態的觀察,帶告訴人甲○去看見面對創傷時身體可能會有的反應,這些反應是因為身體仍處在創傷的記憶中,無法感到安全感。與告訴人甲○討論如何照顧自己的身體需求,協助告訴人甲○做身體的放鬆。諮商中期即第6次諮商迄今,諮商目標以在告訴人甲○情緒狀態穩定下處理告訴人甲○因創傷所引發的心理與身體的不安全感、無法和自己單獨相處的焦慮感、以及對人缺乏自信的感受,並協助告訴人甲○重新建立新的生活方式等語(見本院卷㈢第74-1頁至第74-2頁),顯示告訴人甲○確曾歷經重大的創傷事件,導致其心理產生焦慮、憂鬱、緊張與恐慌不安,需長時間進行心理諮商以調適,而可證明告訴人甲○指證其遭被告為「犯罪事實」欄至所載的強制猥褻與強制性交犯行,確為真實,以致告訴人甲○迄今仍深陷該創傷事件的漩渦,致需求助於心理諮商師的協助。此外,並經告訴人甲○提出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㈢第74-3頁),記載告訴人甲○因罹患憂鬱症而前往診所接受治療,此並經本院核閱本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卷無誤,而核與前述諮商報告記載內容吻合,益證告訴人甲○因遭被告性侵害而出現憂慮的創傷症狀。
辯護人雖以以告訴人甲○的學識經歷,並非低於常人,更非
智力障礙之人,豈可能相信所謂學習地藏王菩薩救母、母親在地府繼續受苦、對配偶刑事案件不利、配偶有桃花、不得講出此事、否則會害到被告及佛祖、會有報應、泡溫泉求佛祖即會生兒子、生產會有劫數、所生之子會剋配偶、小孩會夭折、佛祖交代要以吸乳頭方式灌氣、菩薩指示要灌氣等,而心生畏懼、違反意願?退步而言,依此情狀,縱雙方發生性行為,亦係合意所為,否則,豈可能於所謂性侵、猥褻後,甲○自97年8、9月起,仍與被告往來熱絡而無任何異狀?本案係因告訴人甲○見被告與他人在嘉義購地準備興建廟宇,告訴人甲○以為被告行有餘裕,而趁機以此為由,藉機索款所致為由,否認告訴人甲○指訴內容的真實性(見本院卷㈢第58頁至第60頁)。然世界上是否存有神佛或超自然的力量,屬於個人信仰自由,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與個人的學識、經歷、智能,並無關聯。被告平日即以自己為濟公活佛的化身或乩身,可看見神鬼並與之溝通,且洞悉前世因果為由,向信徒宣揚自己具有神通法力,進而供信徒請益,以為人指點迷津一節,除經被告供稱:「(問:你是否會通靈?)答:我可以聽到濟公活佛跟我講話的聲音」、「我會有一些感應」等語明確外(見本院卷㈠第13頁、第35頁),並經告訴人甲○指稱:「(問:妳認識被告時他是否有說他有何特殊神通?)答:有‧‧他就跟佛祖講話,用天語再翻譯給我聽」、「(問:那時他講的神通,當時妳是相信他?)答:他在之前會在信徒面前及法會也會起乩,他應該也是具有一些神通之類的」、「(問:那時是否因為妳相信被告有神通,所以才拜他為師?)答:對」、「(問:在路途中《指前往阿里山的路途中》癸○○是否有講他神通的事情?)答:他只要出去就會炫,都會講這種,反正他只要出去講的都是這種」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61頁反面),證人戊○證稱:「(問:認識被告後,他是否有自稱他有特殊神通?)答:有,他說他會知道仙佛跟他講什麼,告訴我應該要怎麼做,因為我在嘉義明德宮也有看過他降乩,他自稱是濟公活佛的乩身」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54頁反面),以及證人丙○證稱:「(問:為何要拜被告為師?)答:要訓練我當乩身,他說我們要一起修行,他說我們這群人當初是一起下凡所以要拜他為師,他才可以渡我們」、「(問:認識之後被告是否自稱他有何特殊功能?)答:他說他是濟公禪師乩身,我們都要稱他老師」、「(問:被告是否有自稱有何特殊功能?)答:他說他可以看到我們的前世今生或我們的來歷」、「他會自稱他可以看得到神鬼」、「(問:妳會拜他為師是否因為相信他有特殊的功能?)答:對」、「(問:妳是因為被告跟妳講前世今生,妳會不由自主的流眼淚,而且認識他之後才會講天語,所以感覺到被告是有神通?)答:是,沒錯」等語綦詳(見本院卷㈡第147頁反面至第14
8頁、第151頁反面)。參酌證人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之前妳有無跟被告接觸或談論事情?)答:沒有,被告只是說他有力量可以偵辨事情,講一些這種好像神力這方面的」、「(問:妳剛才回答檢察官說在庭的被告曾經跟妳提過神力可以幫助妳事業發展之類等語?)答:被告說他也有參與警方偵辨什麼事件」、「被告都說那些怪力亂神的事情」、「(問:妳說被告在路上《指前往阿里山的路上》就一直在談他有神通的事情?)答:對」、「(問:被告一直宣揚他的神通多厲害,讓妳覺得是怪力亂神?)答:對」等語(見本院卷㈡第97頁反面、第98頁反面至第99頁、第
100頁),核與與告訴人甲○、證人戊○、丙○前揭證述內容,完全一致,足認被告平日以濟公活佛的化身自居,並大肆宣揚具有神通法力,只不過證人巳○○並不相信,而認為被告是在怪力亂神。但依證人未○○證稱:「(問:是否有人稱呼被告老師或其他稱謂?)答:對,就是以前的稱呼都叫被告老師」、「(問:你以前平常也是稱呼被告老師?)答:是」、「(問:是否知道被告所主持的宮廟名稱?)答:明德宮」、「(問:你是否有去過明德宮?)答:有去過」、「(問:你去那邊主要是拜拜?)答:對」、「(問:是否會去請教被告事情?)答:也會」、「(問:所以你是借重超越自然的力量給你一些提示?)答:算」等語(見本院卷㈡第94頁反面、第95頁反面至第96頁),以及證人巳○○證稱:「(問:吃飯期間被告有無繼續宣傳他自己神通之類的事情?)答:那個晚上我們在吃飯完之後,未○○有請被告去阿里山上開店的朋友那裡坐,然後就講這一類的事情,但是我跟紀庭湘沒有注意聽,後來很晚了,我們就說要回去睡覺,至於他們在講什麼,可能是在指導什麼,類似改運方面的,我不瞭解」、「(問:你們吃完飯後未○○有帶被告去阿里山的什麼店請教被告一些法事,請被告做一些改運或是看風水之類的事情?)答:對,好像未○○的太太有請被告去看她在那邊準備要開的店,請被告去看環境可不可以」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01頁),顯示證人未○○亦相信被告具有神通法力,因而特地向被告請益,希望藉由被告所具有的神通法力或超自然的力量,為其指點迷津,且在安排並招待被告、告訴人甲○、證人巳○○、巳○○的朋友紀庭湘在阿里山的飯店用餐期間,談論的內容,亦圍繞神通法力的事項,餐後,並邀請被告前往友人的店,觀看風水或討論改運之事,顯示證人未○○亦信奉被告具有神通法力,而證人未○○在嘉義縣消防局第三大隊阿里山分隊擔任分隊長一職,已據證人未○○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㈡第90頁反面),足認證人未○○為具有相當學識、工作經驗與生活閱歷之人,仍相信鬼神之說,以及某些人類可能具有神通法力之情事。且依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的信徒約有100、200人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40頁反面),顯然相信被告自稱具有神通法力者,人數非少,則告訴人甲○因個人信仰,而相信被告具有神通法力,自難認與常情有違。準此以言,告訴人甲○因認被告具有與無形的神鬼溝通之能力,進而相信被告的說詞,認為其依被告的指示,忍受被告對其為猥褻與性交之行為,乃學習地藏王菩薩救母的精神,以及其如不順從被告的指示,將使其過世的母親在地府繼續受苦,或蒙受對其配偶即丁○的官司有不利影響、使丁○遭遇桃花劫,生育過程會遭遇劫數、其生育的小孩可能夭折等報應,毋寧是告訴人甲○迷信被告具有神通法力的當然結果,辯護人以告訴人甲○學識經歷,並非低於常人,更非智力障礙之人為由,主張告訴人甲○不可能相信被告前開怪力亂神的言論,自無可採。而被告為逼迫告訴人甲○,任其蹂躪,以告訴人甲○過世母親為要脅對象,表示如不順從,將使其母親在地府繼續受苦,使告訴人甲○就其應任由被告欺負,以使母親脫離苦難,略盡孝心,抑或選擇自我保護而拒絕被告之兩難選擇間,飽受煎熬,而被告稱如不配合,將使告訴人甲○遭受婚姻不順、小孩會夭折等報應,更是等同於以告訴人甲○的家庭生活與子嗣作為要脅對象,顯屬惡毒的詛咒,告訴人甲○因擔心被告詛咒的效力,可能殃及其無辜的親人,因而委屈犧牲自己,任由被告糟蹋,被告前揭所為,顯然已壓抑告訴人甲○有關性自主決定的自由,辯護人竟認告訴人甲○相信被告具有神通法力,擔心過世母親繼續受苦、婚姻破裂、小孩夭折,而容忍被告對其猥褻與性交行為,應屬合意性交,顯無可採。
又依告訴人甲○證稱:「(問:你為何將近三年的時間仍願
意這樣做?)答:一開始是因為我老公的官司,接下來是要幫我已故的媽媽積德才能救她出地府,生了小孩之後癸○○說我的小孩會早夭,還說我老公會犯桃花,官司會再來纏他,他都利用我這些弱點讓我不得不服從他」、「(問:事後癸○○有無叫妳不要將此事告訴他人?)答:有,他說如果我告訴別人會對不起佛祖,會害到他,如果我說出去別人會說我不守婦道」、「(問:癸○○對妳性侵害時有無使用暴力、脅迫、恐嚇的手段?有無違反妳的意願?)答:他會硬壓我的頭幫他口交,他說我如果將這件事情說出去,我的小孩就會被天收回去(意指死亡),而且癸○○每一次在上課時都會說如果有人違背佛祖的意思或是說佛祖的不是,就會馬上受到報應,所以我很害怕」、「(問:為何案發至今才報案?)答:因為我怕我說出來癸○○會用法力對我跟我的家人不利」、「他說他是師尊,他說他不用起乩佛祖就會透過他和信徒講事情,他都會講這是佛祖要我跟你們這樣講,你們要照做,所以我們會尊敬他,敬畏他,因為他都會抓無形的東西,例如有人卡陰,他會幫人抓鬼」、「(問:如果妳不知道有戊○跟丙○也被性侵害的事情,妳有沒有可能一直忍氣吞聲的這樣過下去?)答:會」、「(問:因為妳沒有勇氣講出來嗎?)答:沒有」、「(問:怕妳先生跟信徒不會相信妳,甚至會影響妳的名節?)答:對,而且被告有說過『妳說這種事情沒有人會相信妳,妳不要講出來,只會丟臉而已。』」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23頁至第29頁、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31頁、本院卷㈡第167頁),顯示告訴人甲○因畏懼被告具有神通法力,如公然揭露被告的犯行,可能使自己、配偶或小孩遭受前述惡毒的報應,更囿於臺灣社會傳統,害怕揭露此事,可能影響自身名節,而必須承受他人異樣眼光的後果。尤以,被告的信徒甚多,此經被告供稱其信徒約有100或200人等語在卷(見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40頁反面),而從前開證人未○○、巳○○的證述內容,顯示被告在其信徒的心理,相較於告訴人甲○,顯具有不可超越的崇高地位與神聖形象,而證人丁○在本案東窗事發之前,亦認為被告具有神通法力,而極為尊敬被告,將被告視同父親般對待,此經證人丁○證稱:「(問:當時你跟甲○就相信他有特殊的神通?)答:對」、「問:你在沒有爆發這些事情之前,你相信被告是否有神通?)答:我相信」、「(問:在事情爆發之前,你是否很尊敬被告?)答:非常尊敬‧‧‧你既然拜他為師,就叫做終身為父,你也要稱他一聲爸爸,那就是這樣的道理,所以我們叫他老師,等於他也是我們另外一個老爸,他是一個長者,所以我們對他是非常尊敬」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4頁、第17頁),並與證人戊○證稱:「他(指癸○○)在嘉義明德宮是宮主‧‧‧他在我們信徒之間,大家都很尊敬他,他的地位很高,他說話大家都認為是聖旨,因為大家都認為他跟仙佛有通,都認為他講的話很準,算是一種尊敬及畏懼」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19頁反面),以及證人乙○證稱:「(問:你是否相信被告有超自然的力量?)答:是」、「(問:在這件事情還沒有爆發之前,你對被告的態度是如何?)答:非常的尊重他」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0頁),互核一致,益證包括證人丁○、戊○、乙○、未○○在內等信徒,均因相信被告具有神通法力,而對被告極為尊敬,致使告訴人甲○更加不敢輕舉妄動,以免揭露被告犯行,卻發生如被告所警告無人相信自己的嚴重後果,將導致自己名聲掃地,並需承受來自被告與其他信徒排山到海的強烈責難,倘若證人丁○對自己不諒解,甚或不相信自己,更將葬送自己原來美滿婚姻與家庭幸福的生活。由此足見,告訴人甲○遭受被告性侵害後,選擇對被告的獸行,採取隱忍的態度,甚至對於被告食髓知味而一再對自己為性侵害的行為,選擇逆來順受的態度,未加嚴以抗拒,實係因如果揭發被告的後果,可能將導致婚姻破裂或家庭失和,並非告訴人甲○所能承受。被告面臨被告的變態獸行,之所以一再隱忍的另一原因,則是因為告訴人甲○已失卻抗拒挫折的信心,蓋通常求助於無科學根據的超自然力量,顯示人生遭遇某些困境,而本來應屬其困境中的靠山即具有神通法力的被告,事後竟然演變成為超出原有困境,而成為告訴人甲○難以揮去的夢魘,告訴人甲○對於人生感到絕望,而不知所措,即不足為奇。若非告訴人甲○事後獲悉其並非唯一的被害人,在與證人戊○、丙○相互打氣的情況下,以及僅約略知悉概況的配偶即證人丁○,未加以責難,始提起勇氣,揭發被告的獸行,否則,可能繼續獨自承受內心的煎熬,佯裝若無其事的繼續生活下此。觀諸證人丁○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3年4月3日觀護輔導紀錄有關「案主(指丁○)本次主動告知觀護人,其近期之心理壓力很大的一件事,即案妻(指甲○)遭到神棍性侵與騙財,該宗教導師,是案主和案妻一起去信仰‧‧‧但最近才知道幾位師兄之妻子,均被該宗教導師以幫助先生之說詞,需要和導師陰陽調和補運而性侵‧‧‧案主是否要告對方有很大之掙扎,因為信仰者眾而怕影響者大,鼓勵案主為保護後續可能受害者,應鼓起道德勇氣報警處理此事」之記載(見99年度執護字第279號影卷的103年4月3日觀護輔導紀錄),顯示並非直接被害人的證人丁○,在知悉除配偶即告訴人甲○遭受性侵害外,尚有證人戊○與丙○等女信徒的情況下,仍顧忌被告擁有廣大信徒的影響力,而就是否對被告提出告訴一事,仍然感到壓力龐大而顯得猶豫,遑論要求單獨一人承受前述各種壓力的柔弱女子即告訴人甲○,具有不顧一切揭發被告犯行的勇氣。是告訴人甲○自97年9月間某日遭被告性侵害時起,未予揭發,乃因心理承受極大壓力,而不得不委曲求全,而這樣的結果,只會凸顯告訴人甲○長期承受此種心理折磨所受的嚴重痛苦,彰顯被告惡性之重大,實不足為被告有利認定的依據。辯護人以告訴人甲○自97年8、9月起,與被告往來熱絡而無任何異狀為由,主張不可能有告訴人甲○指稱遭受性侵害與猥褻等情,自屬無據,而不可採。
又被告名下除兩輛年代已久的汽車,與些許的存款外,即無
其他財產,此有被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4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㈠第110頁至第113頁),顯示被告並非有資力之人,並無提供鉅額賠償的能力,是辯護人以告訴人甲○係藉機向被告索款,而提出本件刑事告訴,即屬無據。況且,被告曾以興建宮廟缺錢為由,要求告訴人甲○捐助,經告訴人甲○匯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的事實,此據被告供稱:「我在嘉義買地要蓋廟,但是缺錢」、「嘉義明德宮要建廟時,需要經費,她(指甲○)自己說她要捐新臺幣20萬元」、「因為我要在嘉義蓋道場、佛堂,當時0000000000說要捐助20萬元」等語明確(見103年度聲羈字第671號卷第5頁、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53頁、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42頁),核與告訴人甲○證稱:
被告曾向伊借款20萬元,後經伊討回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28頁反面),大致相符,以被告尚需向經濟狀況不佳的告訴人甲○,尋求資金的協助,凸顯被告自身經濟狀況,亦非甚佳,此外,被告並無任何足以引起他人相信其經濟狀況甚佳,而付得起高額金錢的表徵,又豈有可能引起覬覦,而使告訴人甲○不計毀譽,仍挺身指證被告犯罪之理!益證辯護人前揭所辯,顯非事實,而無可採。且依本院勘驗被告撥打電話予其表妹即證人林美雲的對談內容,被告向證人林美雲提及「甲○有說要給她賠償啊,要多少錢?我說:妳開啊!妳開口啊!‧‧‧她說多少錢多少錢,你就有問題了啦!」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3頁反面),顯示被告自始即有將本案誤導為告訴人甲○藉機勒索而對其誣陷的方向。實則,依本院勘驗告訴人甲○於103年4月1日撥打電話予被告的對話錄音光碟結果(見本院卷㈡第25頁反面至第29頁),顯示是被告主動要求告訴人甲○開出一個金額(見本院卷㈡第27頁反面),告訴人甲○並因被告不願在電話中明確承認自己所作所為,而表示:「你沒跟我老實說,我數目就一直加上去」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8頁),告訴人甲○所謂「我數目就一直加上去」等語的目的,應僅試圖增加被告的心理壓力,使被告吐露相關事實,以告訴人甲○自始至終,均未在電話中要求被告承諾賠償,亦未提出具體的賠償金額,與被告進行磋商,難認告訴人甲○當時有任何索賠的意思,益證辯護人前揭所辯,並無任何依據。再依本院當庭勘驗103年4月6日對質錄影畫面,顯示整個過程中,並無任何肢體衝突或使用肢體暴力的情形,過程中,證人丁○雖曾出言要求被告取下其頭戴的濟公活佛帽子,但係由被告自行取下,置於桌上,再由在旁的鄭鈺騰取走(見本院卷㈡第48頁),詎被告卻刻意扭曲事實,辯稱:當日到場對質時,證人丁○很兇作勢要打伊,還把伊帽子丟掉,伊就回他說20萬元已經還你了,伊就離開了云云(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56頁),顯與事實不符,自無可採。
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期間,一再辯稱:伊從未與女信徒發生性
關係,亦從未要求告訴人甲○為伊口交,並敢發誓從未與證人戊○發生性關係,此部分可請檢察官驗DNA云云(見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42頁、103年度聲羈字第671號卷第4頁反面、本院卷㈠第12頁反面、第14頁)。然被告與證人戊○生育之子,具有父子之血緣關係,此有臺中榮民總醫院「血親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㈡第203頁至第205頁),因證人戊○為被告的信徒,並曾拜被告為師,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42頁),是其辯稱從未與女信徒發生性關係云云,即非事實。被告明知其曾與證人戊○發生性關係,並產下一子,為掩飾犯行,先裝腔作勢要求檢察官驗DNA查證(見同上偵查卷第42頁),經檢察官出示經鑑定確認證人戊○所產之子,為被告之親生子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後(見同上偵查卷第6頁至第7頁),被告仍佯裝無辜表示:「沒有這件事。不可能。我也不知道為何會這樣」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42頁),並於本院審理時,以自己罹患糖尿病而陽痿,自20年前起,即無性交能力,以及本案發生前,被告與證人戊○、乙○接觸頻繁,被告在證人戊○、乙○的住處更有換洗衣物,證人戊○、乙○取得被告的檢體容易,不排除證人戊○、乙○誣陷,質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內容的真實性,要求再次進行DNA鑑定(見本院卷㈠第36頁反面、第39頁、第44頁)。然依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103年11月29日、嘉義基督教醫院103年12月2日函覆意旨(見本院卷㈠第121頁),以及本院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調取之被告就醫紀錄明細(見本院卷㈠第125頁至第127頁),顯示被告雖曾因糖尿病而有至醫院就診的紀錄,但未規則控制,後因視力模糊而再次就診,並無任何被告因罹患糖尿病致陽痿而前往就診的相關證據資料。再本院委請臺中榮民總醫院的醫護人員親自採取被告與證人戊○所生之子的檢體進行鑑定的結果,亦顯示被告與證人戊○所生之子,具有父子的血緣關係,已如前述,而被告面對鐵證如山的情況下,仍一再否認而辯稱:「(問,提示臺中榮總親子鑑定報告,有何意見?)答:我沒有對戊○怎麼樣,怎麼會有這個小孩,我也不知道,我可以對天發誓」、「(問:你跟戊○發生幾次性關係?)答:我只有抱她,然後睡覺,但沒有發生什麼事情」、「(問:戊○跟你睡在一起,沒有發生性行為,這樣會生小孩嗎?)答:所以我也覺得很奇怪」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1頁、第72頁),顯示被告個性習於狡辯卸責,自無可採。另被告於103年4月6日在證人乙○住處與告訴人甲○進行對質時,告訴人甲○曾質問:「為什麼你拜師後來是一樣,上次要去我媽那間房子淨一淨,禮拜六你一踏進門,兩個小孩在這裡玩,我想你肚子應該餓了,買了水煎包要給你吃,因為我要帶小朋友去公園走走,我一下樓梯,你坐在沙發上跟我說什麼,甲○,明天要去淨你媽那間房子,我這次要把裡面不乾淨的東西趕出去,妳就要助我,那會積在我的身體,妳要幫我吸出來,我說我不要吸了」等語,因被告就此問題,未正面回應,證人乙○因而向被告求證,表示:「現在說清楚喔!剛剛她(指甲○)說你叫他幫你從下面吸出來,你到底有沒有跟她這樣說」,被告回以:「有」、「有,但是‧‧‧」,證人乙○接著問:「為什麼?為什麼你卡到陰,她要幫你從下面吸出來?」,癸○○答:「對!」,證人乙○又問:「‧‧‧你有睡她(指甲○)嗎?你有睡她嗎?」,被告答以:「有啦,有跟她睡啦!」、「有睡她」等語,進而認錯表示:「不對啦,我不對啦」等語(見本院卷㈡第51頁),足認被告已於審判外向在場人士承認其曾要求告訴人甲○為其口交,並睡過告訴人甲○,而與告訴人甲○發生性關係的事實,足證被告前揭所辯,均非事實,要無可採。
關於「犯罪事實」欄㈥所載被告對告訴人甲○犯強制性交
罪的次數,已據告訴人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他(指被告)每一次到臺中幫人看風水都會自己開門進家中,跟我獨處時他都會要我幫他口交、吸吮我的胸部還有吸我的舌頭,有時候一個禮拜1次,有時候兩個禮拜1次,期間約有將近3年的時間」、「他(問:癸○○平均多久叫妳幫他口交?)答:他每兩禮拜都要來明德宮臺中分道場上一次課,那段時間他會在他休息室或客廳內‧‧‧要我幫他口交,吸我的胸部和舌頭‧‧‧他有時候隔週就會來臺中,所以至少每兩個禮拜會對我性侵害一次」、「(問:妳何時住到文昌東四街?)答:97年夏秋,約9、10月」、「(到何時開始癸○○沒有對妳做性侵害?)答:我懷老二的時候,在我老大2歲的時候,約100年12月間,就是在我知道我懷老二的時候」、「(問:所以大約是100年12月最後1次?)答:應該是」等語綦詳(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27頁反面、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35頁、本院卷㈡第162頁反面),被告亦不否認其每週或每兩週就會至臺中一次,而供稱:「0000000000A(指乙○)在他家有開一個神壇,我每個星期三去他家講經」等語(見103年度聲羈字第4頁反面),則以97年10月間開始起算至100年12月,共計39個月,以被告每月2次對告訴人甲○性侵害的頻率,合計為78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與辯護人前揭所辯,均
不足採,被告對告訴人甲○為「犯罪事實」欄至所載之強制猥褻與強制性交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就有關被告被訴對告訴人丙○為強制猥褻部分。經查:㈠告訴人丙○就其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如何遭
被告假藉神佛為其清除體內濁氣名義,予以強制猥褻的過程,已於警詢中證稱:「我之前的工作是跟朋友一起做醫療器材工作,99年12月間我經由這個朋友的弟弟介紹,我才會到明德宮臺中分宮問我的身體狀況,一直到100年農曆過年初八我下去嘉義明德宮拜拜才會認識癸○○,之後他就比較常上來臺中幫我們上課,我都叫他老師,他稱我跟其他7、8位信徒都是有領天命要來幫助他的,101年經由拜師儀式,他就成為我正式的老師,我有包小紅包給他」、「我拜師前都是癸○○主動打電話給我‧‧‧我拜師之後就會到嘉義上課‧‧‧他這期問一直打電話給我,跟我說我是他前幾世的愛妃,我聽了之後我不自主地掉眼淚,我問他為什麼會掉眼淚,他跟我說是因為我的靈找到主人,之後他就開始約我出去,他曾約我去溪頭的旅館,我當時半信半疑,我就沒有答應他,他就要求我要找一個比較私人的空間,我就說當時我與朋友共同承租的房子,當時朋友去上班不在家,所以他就直接過來我家」、「(問:你於何時、何地遭癸○○性侵害?)答:102年8、9月間(詳細時間不記得),地點是在我跟朋友之前合租的房子(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他當天早上9時許就開車到我家,他沒有說要做什麼,只說他本來是要跟師娘一起來,不過師娘來會壞事所以沒來,我們當時坐在客廳沙發上,他說我跟他是日月明師,因為看見他在凡間受苦,所以我才下凡幫他,但是我太晚下凡才會跟他差20幾年,癸○○說我下凡30幾年來身上濁氣太重,所以他要幫我去除身上的濁氣,我問他怎麼清,他說只有嘴對嘴吸出來,我很猶豫,他一步一步卸下我的心防,後來我就決定讓他一口氣吸出來,我就答應他讓他吸,但是吸的過程中癸○○將舌頭伸進我的嘴巴裡攪,還叫我要吸他的舌頭才能吸到他的氣,約吸了1分鐘左右,我覺得很噁心,所以我就到廚房將剛剛的早餐都吐出來,我當時認為是真的將濁氣排出來,因為之前我打靈拳也都會嘔吐,後來癸○○叫我繼續吸,但是因為我剛吐完味道不好,所以癸○○就叫我胸部給他吸兩口,因為我的濁氣太重,他要將我的濁氣吸出,我就自己將衣服掀起來將內衣解開讓他吸,他吸我的兩邊乳頭約1分鐘,過程中他有用他的舌頭舔、吸我的乳頭,他吸完之後就叫我要吸他的乳頭,他要過氣給我,他就將衣服掀起來叫我吸,我就用嘴巴碰觸他的乳頭,過程約1分鐘,過程中他一直叫我多吸一點,吸完之後我們都有將衣服整理好,之後他跟我說他要去天庭繳旨,我要護他的身‧‧就是要抱住他的身體,一開始我不敢抱太近,他覺得不舒服,就說要去房間躺著,於是我就帶他去房間躺在床上,他一直強調只有抱著他不會對我做任何事情,只是要過氣給我,我進房間後躺在床上,他一直要抱我,我把頭靠在他的胸部抱住他,一開始他說要抱20分鐘,但是因為我工作的關係一直有電話進來,所以斷斷續續抱了約10幾分鐘,我抱他的時候他的身體會一直抖動,並開口講天語,我也跟他一起講天語,結束之後我完全沒有上天庭的感覺,我問他是否有上天庭,他說有,他又跟我說菩薩說不要一次吸太多我的氣,我的身體會受不了,所以他陸陸續續會繼續吸我的氣,他看見我好像開始有點遲疑,他就說要帶我去豐原一個師姑那裡走走,在路程中他一直跟我解釋他是在幫我將濁氣吸出,並且比較不會得到婦女疾病,之後又到 苗果三義 走走,他一直跟我強調他對我比較不禮貌不是他的本意,都是仙佛的意思,並且他年紀已經大了,對女色沒有興趣,不可對我做什麼事情,他開車離開之後,我當天晚上就覺得整件事情很奇怪,感覺被騙了,但是他當晚又打電話過來繼續解釋這些事情都是仙佛的意思要幫我清濁氣」、「他叫我不能跟其他人說,因為如果告訴別人,就會有很多人來要他吸濁氣,而且如果我說出去會害到他跟仙佛,所以我就不敢說出去,而且這種事情發生有損名譽,所以我不敢說」、「我是到當天晚上回想起這件事情才覺得崩潰」、「我不是很願意,但是因為他都是用仙佛的名義對我洗腦」等語綦詳(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7頁反面至第10頁),告訴人丙○對於其認識被告的經過,以及如何拜被告為師,相信被告具有神通法力,以及案發當日如何遭受被告假藉神佛清除體內濁氣的名義,對其強制猥褻的過程,陳述內容鉅細靡遺,顯非憑空捏造。
㈡而告訴人丙○於偵查中指稱:「我之前去0000000000A的明
德宮臺中分道場問我身體狀況,後來有去嘉義明德宮拜拜,就認識癸○○‧‧我們都叫癸○○老師,我在101年3月拜癸○○為師」、「他說他帶女生修行比較少,因為他對女信徒不能太多接觸,所以要帶一個女弟子起來,可以幫一些信徒治療或問事,他還說我和癸○○前幾世有好幾世都是夫妻關係,也曾經是他的愛妃,他第一次打電話跟我說,他要教我修,我不自主掉眼淚,我問他為何會掉眼淚,他說我的靈已經找到主人,他說已經知道要做什麼事,所以才會不自主掉眼淚,接著他約我好幾次,他本來要約我去鹿谷,就是溪頭的旅館辦事情,但是因為當時我有工作,我沒有答應他,他後來要我找比較私人的空間,就說要去我住的地方,要教我一些事情,後來就讓他到我家,我當時和朋友一起合租黎明路2段那邊,我朋友當時不在家,他就到我家」、「(問:癸○○怎麼對你為性侵害的行為?)答:102年8、9月間,某日早上,他自己開他的車過來,就進到我家‧‧他當時在客廳沙發說,我和他是日月明師,他跟我有前幾世的關係,他才可以對我做這樣的事情,他說師娘就是他太太本來要一起上來,但是他太太過來會壞事‧‧‧他還說因為我在天上看他在凡間渡人渡那麼辛苦,所以我才會下凡來幫他,但是我下凡之後,什麼都忘記了,他說我有吃到人間的食物,氣比較濁,什麼事情就比較學不起來,所以他要幫我清身上的濁氣,他一開始只是講他用嘴對嘴幫我吸濁氣出來,一開始我說,我不想要用這種方式,我問他一定要這樣子嗎,其他人的修練也是這樣嗎,他就跟我說,是我自己願意下來幫他的,如果不幫他的話,我還是會繼續沈淪人世間‧‧‧我怕不照他的話做,會一直輪迴,就問他要如何做,他說只是吸口氣出來,我就答應讓他吸,但是我心裡覺得不願意,因為我沒接觸過男生,吸的過程中,他的舌頭伸進我的嘴巴攪動,還叫我吸他的舌頭,這樣才能吸到氣‧‧那時候我覺得反胃,就跑去吐,接著他就說要我胸部讓他吸兩口,他要把濁氣吸出來,他一直強調氣太濁,他就說『你那兩點給我吸一口就好了,不然你的氣清不出來』,我當時表情有猶豫,他當時沒有什麼表情、講話,就看到我的表情猶豫,他就露出隨便你的表情,但是他還是坐在那邊看著我,我想說要的話一次就好了,一次就把濁氣清完,當時我也考慮到他說的會一直輪迴,沒辦法回去天上,我就自己把衣服掀起來,內衣解閉,他就用嘴巴吸我兩邊的乳頭,沒有很久,他也有舔乳頭,他吸完我的乳頭之後,也叫我去吸他的乳頭,他說他的那邊陽氣比較重,這樣才能將氣過給我,他就把他的衣服掀起來,我就用嘴巴碰一下,他就叫我吸大口一點,但是我不敢吸,我就只是嘴巴碰一下他的胸部,他就用手將我的身體攬住,往他的身體靠過去,沒有很大力,我有往後退的動作,而且他的手有伸過來撫摸我的後背,但是我馬上將他的手撥掉,接著我就趕快起來了。我當時心裡是不願意的」、「我衣服穿好之後,他就跟我說,他要帶我上天庭,要帶我去領旨,他說只要我抱著他就可以了,他說他要上去,他要去和仙佛稟報,叫我護住他的身體,叫我抱住他,我有把他抱住。他說在沙發上抱的姿勢不舒服,就說要到我房間,在床上躺著抱,我抱住他之後,他的身體有一些抖動,他有講天語,我也有跟著他講天語,但是我都沒有感覺到天庭,抱了10幾分鐘,我問他有沒有去天庭,他就很敷衍的說有啦」、「(問:癸○○有無跟你說菩薩說不能一次吸太多氣,要陸陸續續吸,不然你的身體會受不了?)答:有,那是在他當天要回去時,他跟我這樣說,我聽完之後覺得怪怪的,之後他回去時,我覺得自己是不是被騙了」、「癸○○有電話來跟我說,這些都是仙佛的意思,不是他本人的意思,而且他看我有一些反抗、起疑心,他一直跟我洗腦,說等我自己想通,他再幫我,說我這種的以後都交給仙佛自己去教就好了」、「(問:癸○○有無跟你說不能跟其他人講這件事?)答:他說不能跟其他人講,不然會害了仙佛」等語(見
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25頁至第26頁),與告訴人丙○於警詢的陳述情節,互核一致,就其如何遭被告假藉神佛為其清除體內濁氣為由,以將舌頭伸進告訴人丙○嘴巴、吸吮告訴人丙○乳頭、摟住並撫摸告訴人丙○背部等方式,予以強制猥褻等過程,陳述極為詳盡,足見告訴人丙○指證內容為真。
㈢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為何要拜被告為師
?)答:要訓練我當乩身」、「他說他是濟公禪師乩身,我們都要稱他老師」、「他說他可以看到我們的前世今生或我們的來歷」、「他會自稱他可以看得到神鬼」、「他那時跟我講說因為我長時間吃肉、吃什麼身體太濁,他要幫我清,他本來是要帶我到竹山鹿谷,後來沒有去,因為我自己一個人住,那時我跟另一個朋友住,當時那個朋友去上班,他就跟我說可不可以到我住的房間去」、「一開始跟我說要幫我清,我問他說要怎麼清,他說要用嘴巴幫我吸出來要口對口,吸完之後還有胸部也有吸,跟我當時在警局陳述是一樣」、「‧‧‧,他說他要幫你清,幫你調整,才能為仙佛服務‧‧‧當時那種情況之下他會讓你覺得會願意為仙佛服務」、「我覺得我很不舒服,而且這種行為我之後很後悔,為什麼我會答應去做這些事情,後來我沒有辦法面對自己、面對朋友、面對家人」、「他說如果沒有做這些的話,之後投胎輪迴轉世還是要做這些事情,那我就會覺得趕快處理完,但是我後來覺得我沒有辦法接受」、「因為他跟我講是因為仙佛指示,我那時有這個經驗之後就認為要防護自己,不要再有這樣的經驗,後來看他的態度也覺得只是真的因仙佛的關係來處理,而他之後也就沒有這個動作了」、「(問:妳剛提到被告洗腦,讓妳願意為仙佛服務,依妳在檢察官那指述被告對妳有猥褻的舉動時,妳是否有明示的言語、動作拒絕被告?)答:有,我有把他的手撥開,如果他太過份我覺得很噁心時我就有把他推開」、「(問:在102年8、9月被猥褻時,當下是否有跟任何人講這件事?)答:都沒有,因為我不敢講」、「他說他前世是皇帝,我是他的愛妃,我們有好幾世都是夫妻,所以他可以幫我做這些事情,他可以幫我灌氣、淨身,只有一次經驗之後,我就不敢讓他對我有任何淨身的動作,因為我會害怕我沒有臉見人」、「(問:妳之前在警詢及偵訊時證述說被告癸○○跟妳講那些話之後,妳就不由自主的掉眼淚,癸○○就跟妳說是因為妳的靈找到主人的這些話,所以妳是因為發生這些妳認為比較超乎平常的情況,所以妳才相信癸○○?)答:是」、「(問:是因為妳與被告癸○○之間有這些宗教信仰上的互動,所以被告 林客帆 對妳說用嘴對嘴方式清除所謂的濁氣,或是灌氣給妳、或是用嘴巴吸吮妳的乳頭這些事情等,都是林客帆說如果妳不這麼做會一直在凡間輪迴受苦,因為妳的信仰及妳與被告癸○○之間的互動,讓妳覺得癸○○說的都是真的,所以才讓他做這些事?)答:是」、「(問:妳是因為被告跟妳講前世今生,妳會不由自主的流眼淚,而且認識他之後才會講天語,所以感覺到被告是有神通?)答:是,沒錯」、「(問:妳在警詢時說他是要去除妳身上的濁氣,才以口對口妳要伸出舌頭讓他吸,妳有伸出舌頭讓他吸,可是妳覺得很噁心跑到廚房去吐,後來癸○○要妳繼續給他吸,但是感覺不好,癸○○就要求妳胸部給他吸兩口,那妳就把衣服掀起跟內衣解開讓他吸,吸了一分鐘後,他又要求妳用嘴巴去碰他的乳頭,過程是如此嗎?)答:是」、「(問:妳伸舌頭讓他吸時,因為覺得很噁心所以才去吐的嗎?)答:是」、「(問:妳之所以配合癸○○讓他吸舌頭跟吸乳房是因為相信他有神通,希望用這種方式趕快去除妳身上的濁氣不要再繼續輪迴,是否如此?)答:是」、「(問:所以即使心裡不願意,但是因為相信被告的神通所以繼續配合他的指示讓他吸妳的嘴巴及乳房?)答:對,而且去廚房吐的時候也會覺得是不是真的把自己體內的髒東西清出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47頁反面至第152頁),陳述內容雖不如其於警詢、偵查中所述詳盡,但並無明顯出入,堪認是因告訴人丙○於104年3月20日到庭作證時,距離案發時間,已相隔約1年半之久,對於細節,記憶已非清晰所致。而從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時有關被告大肆宣揚自己具有神通法力,而為濟公活佛的乩身,具有看見他人的前世今生與神鬼的特殊能力,告訴人丙○並因與被告在電話中對談時,會不由自主流淚,且能開口說出自己亦無法理解的天語的證述內容,顯示告訴人丙○由衷相信被告具有神通法力,始拜被告為師。參酌告訴人丙○證稱:我那時候過得很拮据等語(見本院卷㈡第
149頁反面),顯示告訴人丙○生活過得並不如意,因此透過信仰與祭拜神佛,以求得到心靈的慰藉與寄託,並感覺在人世間輪迴,甚為痛苦。而依告訴人丙○證稱:「吸的過程中癸○○將舌頭伸進我的嘴巴裡攪‧‧‧我覺得很噁心,所我就到廚房將剛剛的早餐都吐出來」、「他的舌頭伸進我的嘴巴攪動‧‧‧那時候我覺得反胃」、「(問:妳伸舌頭讓他吸時,因為覺得很噁心所以才去吐的嗎?)答:是」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8頁反面、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本院卷㈡第152頁),是被告對告訴人丙○為嘴對嘴的親吻舉動,已讓告訴人丙○產生噁心與反胃的生理反應。因為沒有任何人會願意從事或接受讓自己感覺噁心與反胃的不舒服舉動,足認被告對告訴人丙○所為的親吻舉動,乃違反告訴人丙○的意願,告訴人丙○因而於偵查中一再表示:「但是我心裡覺得不願意」、「我當時心裡是不願意的」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25頁反面倒數第2行、第26頁第16行至第17行)。而從告訴人丙○陳稱:「我覺得我很不舒服,而且這種行為我之後很後悔‧‧‧我沒有辦法面對自己」、「我後來覺得我沒有辦法接受」、「但是我不想透過這樣身體接觸來修練」、「我是到當天晚上回想起這件事才覺得崩潰」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48頁反面、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9頁反面至第10頁),顯示告訴人丙○於案發後,對其遭被告舌吻、吸吮乳房、摟身撫背的舉動,充滿負面情緒,感到不舒服、後悔與崩潰,不想透過此種方式進行修行,堪認告訴人丙○以其係因侍奉神佛,始容忍被告對其為上揭不堪的猥褻行為,進行自我催眠的結果,也無法撫平其內心覺得受創的真實感受,以致覺得無法面對自己,由此益證,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對告訴人丙○為舌吻、吸吮乳房、摟身撫背等猥褻行為,確係違反告訴人丙○的意願,辯護人主張告訴人丙○個人相信被告所為前世因緣與繼續沈淪的說詞,進而與被告發生猥褻行為,應係合意所為,並無違反意願等語(見本院卷㈢第58頁至第59頁),顯與事實不符,自無可採。再依告訴人丙○證稱:「他就將我的身體攬住,往他的身體靠過去‧‧‧我有往後退的動作,而且他的手有伸過來撫摸我的背,但是我馬上將他的手撥掉」、「(問:妳剛提到被告洗腦,讓妳願意為仙佛服務,依妳在檢察官那指述被告對妳有猥褻的舉動時,妳是否有明示的言語、動作拒絕被告?)答:有,我有把他的手撥開,如果他太過份我覺得很噁心時我就有把他推開」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26頁、本院卷㈡第149頁反面),足見告訴人丙○發現被告的舉動,與被告自陳的修行方式(嘴對嘴與吸吮胸部方式以吸出告訴人丙○體內濁氣)不符時,會將被告推開,表達拒絕之意,而以明確的舉動,表達其除基於修行的必要外,並無與被告為任何肢體接觸的意願,因相較於對告訴人丙○摟身撫背,舌吻與吸吮乳房的舉動,更屬肢體親密的接觸,以告訴人丙○對被告所為摟身撫背的行為,已產生如此強烈的反彈舉動,告訴人丙○又豈可能與被告合意為舌吻與吸吮乳房的猥褻行為。告訴人丙○因受制於被告具有神通法力的影響,相信容忍被告對其舌吻與吸吮乳房,乃用以表達其對神明的崇敬,進而願意犧牲自我,強行壓抑自己的意願,放任被告對自己為猥褻行為,此種情狀,顯與合意而為猥褻行為不同,益證辯護人辯稱告訴人丙○係基於合意而與被告為猥褻行為云云,與事實相去甚遠,而不可採。再依告訴人丙○陳稱:「因為他跟我講是因為仙佛指示,我那時有這個經驗之後就認為要防護自己,不要再有這樣的經驗了,後來看他的態度也覺得只是真的因仙佛的關係來處理,而他之後也就沒有這個動作了,我就以為那是真的」、「只有一次經驗之後,我就不敢讓他對我有任何淨身的動作」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49頁第1行至第4行、第150頁反面倒數第1行),顯示告訴人丙○以事後被告未再有相關舉動,而相信被告當日確係基於神佛的指示,而以舌吻、吸吮乳房方式,對自己施以淨身之儀式,以清除自己體內的濁氣的情況下,仍不願再有相類似的經驗,並對施以淨身的儀式,感到恐懼。換言之,在告訴人丙○以自我催眠的方式,讓自己相信被告並非壞人,自己沒有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仍然對案發當時的過程,感到厭惡,縱使信奉神明,也無法再次因為神明而犧牲,而接受以舌吻、吸吮乳房的方式,進行修行,益證案發當時,告訴人丙○確係壓抑自己的意願,忍受被告對自己為猥褻行為的侵害,否則,其應無理由如此抗拒之理!㈣又證人丙○前揭指稱:「他(指被告)這期間一直打電話給
我,跟我說我是他前幾世的愛妃」、「他每次都會說是我跟他前幾世有夫妻情緣」、「他還說我和癸○○前幾世有好幾世都是夫妻關係」、「他跟我有前幾世的關係,他才可以對我做這樣的事情」、「他說他前世是皇帝,我是他的愛妃,我們有好幾世都是夫妻」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8頁、第11頁、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25頁反面、本院卷㈡第150頁反面),核與證人甲○證稱:「說我們(指被告與甲○)前世是夫妻,他是皇帝我是他的妃子,這輩子是要做夫妻的」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23頁),完全相同,足認被告係利用身為其信徒的告訴人丙○與證人甲○,均相信前世因果的說詞,遂以其與告訴人丙○或甲○,前世均為夫妻關係,而能進行親密的肢體接觸為由,藉以卸下告訴人丙○與甲○對其防範之心的手段,如出一轍。而被告以清除告訴人丙○體內濁氣作為藉口,對告訴人丙○為猥褻行為,與被告以證人甲○、戊○卡陰或身上髒東西,需要吸出或灌氣為由,對告訴人甲○為強制猥褻與強制性交,以及對告訴人戊○為強制性交,犯罪手法雷同,均係以身為女性信徒的告訴人丙○、證人甲○、戊○的身體不淨(有髒東西或濁氣太重),而其具有神通法力,可協助對女性信徒施以淨身法事為藉口,使篤信神明的告訴人丙○,以及證人甲○、戊○均不敢抗告,而遂行其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之犯行。而告訴人丙○前揭遭被告以嘴對嘴親吻、吸吮乳房方式,予以猥褻的過程,亦與「犯罪事實」欄至所載證人甲○遭被告以嘴對嘴親吻,以及吸吮乳房的方法,予以猥褻的情節,大致相同。而告訴人丙○指證其遭被告將舌頭伸進嘴巴裡攪動的情節(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8頁反面、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亦核與證人甲○證稱: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對伊為強制猥褻時,被告嘴巴就親伊的嘴巴,並把舌頭伸進伊的嘴巴攪動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32頁反面),完全相同,足認被告以嘴對嘴親吻女性過程中,存有將自己舌頭伸進女性嘴巴裡攪動的習性,倘若告訴人丙○未有遭被告強制猥褻的經驗,其陳述遭性侵害過程的細節,又豈可能恰與證人甲○遭遇的情形,幾乎相同。再告訴人丙○指證被告對其為舌吻、吸吮乳房、摟身撫背的猥褻行為後,以上天庭繳旨為由,要求告訴人丙○在床上抱著被告,以協助護身,告訴人丙○依指示在床上抱著被告,被告即在床上抖動,接著口出天語一節(見10
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9頁、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26頁),與告訴人甲○表示: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㈤所載之時、地,對其為強制性交後,「又說他要去天庭繳旨,又躺在床上抖動,叫我舔他的耳垂說這樣也能灌氣給我」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27頁),顯示被告對女性信徒為性侵害後,為免事跡敗露,均會再裝神弄鬼一番,以去天庭繳旨為由,使告訴人丙○、證人甲○相信被告是在進行法事,以增添對被告的敬畏之心,不敢張揚。而證人甲○表示:「他說如果我告訴別人會對不起佛祖,會害到他,如果我說出去別人會說我不守婦道,沒人會相信我」、「他也一樣叫我不能講出去會害到佛祖」等語(見
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27頁反面、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33頁反面),復核與告訴人丙○指證:「他(指癸○○)叫我不能跟其他人說‧‧‧如果我說出去會害到他跟仙佛,所以我不敢說出去,而且這種事情發生有損名譽,我不敢說」、「他說不能跟其他人講,不然會害了仙佛」等語吻合(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9頁反面、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26頁反面),足認被告犯後,除會裝神弄鬼,強化其在告訴人丙○、證人甲○心中具有法力的形象,而不敢輕易得罪外,並利用告訴人丙○、證人甲○身為女性,擔心自己名節受損,不敢任意張揚的心理弱點,而輔以說出去會害及神佛或有報應為由,使告訴人丙○、證人甲○為保護自身名節,並基於對神明的崇敬,而不會對外揭露其犯行。由上所述,可知被告對告訴人丙○所為強制猥褻犯行,幾乎就是證人甲○遭性侵害過程的翻版,自足以佐證告訴人丙○前揭指證內容,確為事實,被告空言否認未曾對告訴人丙○為強制猥褻,自無可採。
㈤本案係因證人甲○、丁○向證人戊○、乙○承租房子,一起
生活,而證人甲○因生活情緒不穩,證人乙○曾向證人甲○建議唸誦佛經,以穩定情緒,卻因證人甲○長時間遭受被告性侵害,而對神明敬仰之心,產生強烈動搖,而不領情,致使證人甲○與乙○之間的關係,產生衝突與緊張,證人甲○遂要求證人丁○搬離該租屋處,證人即身為甲○配偶的丁○認為證人乙○所為,係基於善意,且論拜被告為師的先後順序,乃其師兄,要求證人甲○向證人乙○道歉後,再行搬離,詎證人甲○因而情緒崩潰,哭訴遭被告不當肢體接觸而受欺負,並表示被告曾表示下一個目標是告訴人丙○等情,證人丁○聽聞此事,察覺事態嚴重,乃向告訴人丙○轉達,以提醒告訴人丙○注意,告訴人丙○聽聞後,始發現自己確係遭被告性侵害,乃轉向證人乙○求助,證人乙○獲悉後,與配偶即證人戊○商談此事,發現證人戊○神色有異,追問之下,始發現證人戊○更早之前即曾遭被告性侵害,證人乙○因而邀集證人林錦山、林美雲、鄭鈺騰陪同被告出面對質等情,除據證人甲○證稱:「他匯給我之後,我有跟0000-000
000說叫她小心一點,因為癸○○曾經在我面前說他下一個要下手的對象是0000-000000」等語明確外(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28頁反面),核與證人丁○證稱:「當時我們要搬離開臺中分道場,結果我們和0000000000A住在一起,可能有一些言語上的誤會,我請我太太向0000000000
A他們認錯,我太太覺得積壓很久的不甘心的心情,才跟我說被癸○○欺負的事情,一開始她講得很含糊,她一開始說癸○○為了幫她灌氣所以有身體上的接觸」、「(問:有關癸○○說下一個要下手對象是0000000000,你從何聽來?)答:是癸○○跟我太太講,本來我太太都沒有講,後來我們要搬離明德宮臺中分道場時,我太太因為不甘心所以講出來,我就跟0000000000講說有這樣的情形要她注意,沒想到0000000000說她已經被癸○○性侵害了」、「因為我太太的情緒波動比較大,所以她算情緒比較難控制,其實都是為她好,那就是想說叫她念一點經,可是她很可能發生某一些事情,因為她可能跟被告間發生一些事情,產生一些混淆,你們叫我念經,可是實際上幹的就是這種烏漆抹黑的事情,她沒有辦法判斷說念經是為誰念,因為我是先生,我覺得那因為是師兄住在一起,跟乙○住在一起,我覺得在一個平和的氣氛下,妳應該去跟人家道歉」、「她可能藏在心裡很久了,她產生反抗,我是完全不知情,所以才這樣的一個情況下,我說妳要去跟人家講對不起,畢竟妳年紀小,或者說單就這一件事情妳的出發點可能是不對的,結果她把心裡的事講出來」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本院卷㈢第16頁反面至第17頁),以及證人乙○證稱:「因為我們都拜癸○○為師,所以我與我太太及0000000000A(丁○)、0000000000(甲○)都住在現在戶籍地,後來0000000000A跟0000000000(丙○)講說妳要小心,因為癸○○下一個就是要找妳,我從外面回到家時,0000000000跟我講這件事,而且0000000000有講她本身受到癸○○的性騷擾,我等0000000000A回來的時候,我們才把這件事講開來,後來我太太回來之後,我們才知道受害者這麼多個,因為我太太面有難色回到房間,我就問我太太是不是也是受害者,我太太就回答說是」、「在103年清明節前,有一天,庭外的丁○跟丙○講說,甲○有受到那個被告怎麼樣,丙○就跟我說,她也有這種情形,然後我就心生恐懼說為什麼這麼多個被害人」、「後來我太太回來的時候,我跟我太太講這件事情的時候,我太太神色就不一樣,我就問她,她就把原委講出來」等語相符(見103年度偵字第18183號偵查卷第16頁反面、本院卷㈢第13頁),而堪認定。從證人甲○已先從被告口中獲悉被告有意對告訴人丙○性侵害,而事後告訴人丙○指證遭強制猥褻的過程,又與證人甲○遭性侵害的情節,極為雷同,均凸顯被告深知人類遭遇人生挫折而徬徨無助之際,會對神明產生依賴,並不敢抗拒神明的心理特質,以及女性在臺灣社會的傳統思維下,不論性行為是否出於自己的意願,均可能遭人鄙視,致影響名譽的強大壓力下,不敢輕易張揚自己的受害事實,被告因而習慣以假藉神佛施法淨身的名義,對女性信徒為性侵害的犯罪特質,當可佐證告訴人丙○指證內容的真實性。
㈥辯護人雖以告訴人丙○的學識經歷,並非低於常人,更非智
力障礙之人,豈可能相信所謂其與被告前幾世為夫妻,嘴對嘴可吸出體內濁氣,否則,將繼續沈淪人間,無法返回天庭等,而心生畏懼、違反意願?退步而言,依此情狀,縱雙方發生性行為,亦係合意所為,否則,豈可能於所謂性侵、猥褻後,告訴人丙○自102年8、9月起,仍與被告往來熱絡而無任何異狀?本案係因告訴人丙○見被告與他人在嘉義購地準備興建廟宇,告訴人丙○以為被告行有餘裕,而趁機以此為由,藉機索款所致等語(見本院卷㈢第58頁至第60頁)。然是否相信世間存有神明或神佛,以及因果輪迴,純屬信仰之自由,與個人學識、經歷無關,已如前述,則告訴人丙○基於個人信仰,相信世上存有超自然的力量,而此等力量可透過神明附身而傳達,進而相信被告為濟公活佛的化身,而具有神通法力,難認與告訴人丙○的學識、經歷有違。則當被告假藉神佛的名義,向告訴人丙○表示其與告訴人丙○前幾世均為夫妻,告訴人丙○體內濁氣太重,而不斷在人間輪迴,需要其嘴對嘴以及吸吮乳頭的方式,清除告訴人丙○體內濁氣,否則,告訴人丙○將繼續沈淪人間,無法返回上天時,告訴人丙○因相信被告具有神通法力,而對被告存有敬仰之心,致未對被告所為上開言論,加以懷疑,或深刻推敲其真實性或可能性,亦屬人之常情。而告訴人丙○因生活並非如意,因此不願在人世間輪迴,則被告以不讓其以嘴對嘴及吸吮乳房方式,清除告訴人丙○體內濁氣,將使告訴人丙○不斷在人世間輪迴,乃利用告訴人丙○的心理弱點,加以要脅,告訴人丙○因不願輪迴,始容忍被告對其嘴對嘴親吻、吸吮乳房等猥褻行為,自難認告訴人丙○係基於合意,而與被告為猥褻行為。再告訴人丙○遭被告為強制猥褻之侵害後,雖仍有繼續前往嘉義明德宮聽取被告講經授課的情形,然依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因為他跟我講是因為仙佛指示,我那時有這個經驗之後就認為要防護自己,不要再有這樣的經驗,後來看他的態度也覺得只是真的因仙佛的關係來處理,而他之後也就沒有這個動作了,我就以為那是真的」、「(問:妳被猥褻之後,妳與被告跟被告其他家人,有何互動?還是完全都斷絕往來了?)答:那時我一直認為他是仙佛來幫我淨身的,所以那時我們都還有去嘉義上課」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49頁第1行至第4行、第150頁反面),顯示告訴人丙○當日遭被告性侵害後,雖感到不舒服、後悔與崩潰,而不想要再有類似的事件發生在自己身上等創傷感受,但因被告後續未有類似的行為,其因而自我催眠,使自己相信當日被告確係依神佛指令而對其為前揭舌吻、吸吮乳房的舉動,以達清除體內濁氣之目的,自己並未被性侵害,是告訴人丙○係透過自我安慰與催眠的方式,調適自己受創心理,進而能繼續與被告保持互動,此從告訴人丙○陳稱:「我本來想說我只有一次被害,而且我沒有被性侵害,後來知道0000-000000、0000-000000有被性侵害,才明瞭真的是被騙了」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3923號偵查卷第11頁),顯示告訴人丙○係在獲悉證人甲○、戊○遭性侵害的事件後,始無法再自我催眠,而不得不承認自己已遭被告性侵害的不幸事實。故辯護人僅憑告訴人丙○於案發後,仍與被告保有互動為由,主張當初若發生猥褻行為,應係基於告訴人丙○與被告合意所為,自嫌率斷。此外,告訴人丙○雖然經濟,並非寬裕,但被告亦非有資力之人,亦如前述,告訴人丙○自無可能為向被告勒贖賠償款項,而誣陷被告,是辯護人前揭所辯,均無可採。
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與辯護人前揭所辯,均
不足採,被告對告訴人丙○為「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強制猥褻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猥褻,係指姦淫以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7號解釋可資參照)。次按,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⑴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⑵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5項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以類似同條項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祇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足使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均屬之。而人之智能本有差異,於遭逢感情、健康、事業等挫折,而處於徬徨無助之際,其意思決定之自主能力顯屬薄弱而易受影響,若又以科學上無法即為印證之手段為誘使(例如法力、神怪、宗教或迷信等),由該行為之外觀,依通常智識能力判斷其方法、目的,欠缺社會相當性,且係趁人急迫無助之心理狀態,以能解除其困境而壓制人之理性思考空間,使之作成通常一般人所不為而損己之性交決定,此行為即屬一種違反意願之方法。是以行為人若施以上開方法而使人為性交之行為,即與犯罪構成要件該當。上訴人假施法力改運之名,利用戊○與男友感情不睦、丁女運勢及工作不順而均陷於非理性求助法術之心理無助壓抑狀態,徉以須取男人新鮮精液製作佛油施法為由,而使二女對法術生效之期待,以口交或以陰莖插入陰道方式,與甲、丁二女為性交,顯係違背甲、丁二女意願而強制性交,原審論以強制性交罪,適用法則,核無不合,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3692號刑事判決意旨)。
二、按女性的胸部或乳房,不僅通常為衣著覆蓋遮隱之處,且具有展現身為女性特徵的身體私密部位,則被告於「犯罪事實」欄至及「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伸手按住、撫摸告訴人甲○胸部、吸吮告訴人甲○的乳房、以手捏告訴人甲○乳頭,以及以嘴吸吮告訴人丙○的乳房等行為,顯均屬與性具有緊密關係的舉動,通常能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或厭惡感,且客觀上顯然足以刺激或滿足被告個人的性慾,參照前揭說明,固均屬猥褻行為無訛。而嘴對嘴親吻,乃男女情侶或伴侶的親密舉動,而女性遭伴侶以外的男性摟住身體並撫摸背部,通常會感到騷擾與不舒服,而以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以舌頭伸進告訴人甲○嘴巴內攪動,以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親吻告訴人丙○的嘴唇,並將舌頭伸進告訴人丙○嘴巴內攪動,事後又將告訴人丙○樓住,並伸手撫摸其背部,不僅讓告訴人甲○、丙○感到侵犯或噁心,且從被告整體行為觀之,均係為滿足其個人性慾所為,自亦均為猥褻行為無誤。而被告於「犯罪事實」欄至所載之時、地以告訴人甲○身上卡陰,告訴人甲○母親在地獄受苦,需甲○協助,才能脫離地府,以及告訴人甲○當時男友丁○桃花過多,需對告訴人甲○施以灌氣法事為由,而對告訴人甲○為猥褻行為,以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以告訴人丙○需配合嘴對嘴與乳頭吸吮之方式灌氣修行,才能避免沈淪人間並遭遇劫難為由,對告訴人丙○為猥褻行為,均係利用告訴人甲○、丙○人生受挫,處於徬徨無助,因而迷信被告具有神通法力,而未能處於理性思考的心理狀態,進而假藉施以法力「灌氣」之名,使意思決定之自主能力顯均屬薄弱而易受影響的告訴人甲○與丙○,均陷於得因此求得自己過世母親免於地府受苦、與男友的感情得以順遂、自己得以脫離人生苦海之心理無助壓力狀態,進而作成通常一般人所不為而損己之容忍被告對自己為猥褻行為之決定,參照前揭說明,自應認被告假藉神明灌氣施法或清除體內濁氣的名義,分別對告訴人甲○、丙○為「犯罪事實」欄至與「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猥褻行為,均屬違背告訴人甲○、丙○之意願而為猥褻,是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欄、、所載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三、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㈠所載之時、地,以告訴人甲○身上卡陰,需被告為告訴人甲○灌氣為由,先以手指插入告訴人甲○陰道,又以舌頭伸進告訴人甲○陰道,再以生殖器插入告訴人甲○陰道為性交行為,以及於「犯罪事實」欄㈡至㈥所載之時、地,以神佛指示要為告訴人甲○灌氣施法,否則告訴人甲○過世的母親將會繼續在地府受苦;告訴人甲○懷孕與生產過程,可能遭遇劫數;小孩日後可能會夭折;證人丁○可能犯桃花,導致告訴人甲○與證人丁○的婚姻破裂等為由,分別以生殖器插入告訴人甲○陰道或插入告訴人甲○口腔等方式,對告訴人甲○為性交,均係利用告訴人甲○不捨過世母親繼續受苦,擔心自己懷胎或生產的小孩安危,以及自己婚姻的脆弱且徬徨無助之心理狀態,以致其意思決定之自主能力顯得薄弱而易受影響,而被告以告訴人甲○過世母親、小孩、與配偶的婚姻為對象,為上述近乎惡毒的詛咒,一般正常人立於告訴人甲○的狀態,尚可能擔心親人而意思受到壓迫,遑論告訴人甲○篤信被告具有神通法力的狀況,又豈有可能不受被告上開言論的影響,告訴人甲○為保護過世的母親、自己的小孩與自己的婚姻家庭生活,進而自我犧牲,接受被告以性交的方式為灌氣,顯屬違背告訴人甲○之意願,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1條第
1項之強制性交罪。
四、被告為「犯罪事實」㈠至㈥所示強制性交行為前,曾有撫摸告訴人甲○陰部、以嘴吸吮告訴人陰部、以嘴親吻告訴人甲○並將舌頭伸進告訴人甲○嘴巴內攪動、吸吮告訴人甲○的舌頭、伸手搓揉告訴人乳房、以嘴吸吮告訴人乳房,而施以猥褻等行為,該等部分既當然均包括於性交行為之中,強制性交犯行一經成立,猥褻之舉動即已涵蓋在內,毋庸就該等部分另論以強制猥褻罪,附此敘明。
五、被告為「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強制猥褻犯行共3次,「犯罪事實」欄㈠至㈤所載之強制性交犯行共5次,以及「犯罪事實」欄㈥所載之強制性交犯行共78次,均犯意個別,應予分論併罰。
六、本院審酌被告雖無犯罪經法院判刑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足認素行尚佳,而被告擔任「明德宮」神壇之負責人,並有眾多信徒,理應體認其從事宗教活動,乃具有安定人心之神聖工作,而前來求助者,多為遭逢感情、健康、事業或其他人生挫折而感到徬徨無助的人,竟利用自己在信徒心中的崇高地位,並假藉神明施法灌氣、清除體內濁氣的名義,對告訴人甲○、丙○為「犯罪事實」欄至所載之強制猥褻與強制性交犯行,將敬仰並對自己極為信任的女性信徒,視作個人發洩性慾的工具,造成篤信神明的告訴人甲○、丙○對於自己堅定的信仰,產生懷疑與扭曲,且遭自己敬仰之人為性侵害,更造成告訴人甲○、丙○身心受有難以抹滅之傷害,又絲毫未顧及告訴人甲○與其配偶丁○原均為被告極為忠誠的信徒,不僅與告訴人丙○均拜被告為師,告訴人甲○與證人丁○更將被告視同父親一樣的尊重,被告竟以告訴人甲○如不順從,其過世母親將繼續在地府受苦、小孩會夭折、其與丁○的婚姻會不順等惡毒的詛咒,讓告訴人甲○心生畏懼,而不敢抗拒,長期忍受被告對自己蹂躪,顯示被告犯罪手段惡劣,而告訴人甲○因擔心揭露被告惡行,不僅可能損及自身名譽,更可能危及自己婚姻關係的穩定,甚至遭受其他信徒的不信任與攻擊,致使需要佯裝若無其事的繼續過活,身心飽受煎熬,足認告訴人甲○身心遭受嚴重創傷,又被告對於自己違背倫常,性侵害信奉自己的女性信徒後,未見對自身犯行有所反省與悔過,不僅飾詞卸責,更污衊告訴人甲○、丙○為向其勒贖財物而誣告,犯後態度不佳,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可議,雖犯罪過程,未使用暴力手段,但其利用告訴人甲○、丙○迷信心理,假藉神明施法名義對告訴人甲○、丙○為性侵害,嚴重破壞宗教信仰應具有穩定人心作用的功能,並造成告訴人甲○、丙○內心無法抹滅的陰影,犯罪手段惡劣、犯罪所生損害,亦屬嚴重,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就被告所犯強制猥褻部分,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0月,就被告所犯強制性交部分具體求刑有期徒刑3年6月,均屬過輕,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七、關於檢察官起訴被告自92年9月或同年10月間某起至同年12月某日止,在告訴人戊○位於臺中市○○區○○街的租屋處(地址詳卷),假藉神明欲對告訴人戊○灌氣為由,先後3次,違反告訴人戊○的意願,而對告訴人戊○強制性交之部分,因本院已就此部分於104年5月25日裁定再開辯論(見本院卷㈢第80頁),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第22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張文俊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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