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二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李冠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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