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578號債權人 邵薏潔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森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並開立本票,屆期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提出之本票雖於發票人欄填載債務人之姓名,惟未填載發票日,依法為無效之票據,難認得為借款事實存在之憑證,債權人亦未提出其他可釋明債務人向其借款及屆期未清償之相關資料,無從認其主張為有理由,是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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