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4號原告 朱秋詩 被告 羅唯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9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經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怡文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