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 蕭清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文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文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