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泰盛興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嘉智 被告 吳亮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5,97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洪甄憶附表:
原告請求金額為港幣17萬5,000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8年3月20日臺灣銀行港幣現金賣出匯率,以1港幣兌換新臺幣3.977元折算:175,000×3.977=695,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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