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清文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清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盧清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其中2月已執行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年12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6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