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62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簡字第4622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4622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參拾壹萬參仟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伍佰零貳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約定,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正附卡持有關係,於民國86年6月間向原告
領用威士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即每月20日)前
清償,逾期另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循環信用利
息。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迄93年5月底,尚積欠新臺幣(下
同)361,502元,其中313,617元另應自93年6月21日起給付
依約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欠款彙整資料表、單月帳務資料
查詢、消費暨繳款明細表、歸戶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連帶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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