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 林衍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武瀚有限公司 張仲文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103年4月11日15,000元AC0000000